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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26002535017W/2026-1010531044 主题分类 农业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6-04-10 阅读版本:
文号 平政办〔2026〕19号 有效性 有效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早稻种植和大小麦种植补助资金政策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6〕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县粮油生产安全,保护农民粮油生产积极性,扎实推进粮油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种发〔2025〕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早稻种植、连作晚稻(单季稻)和大小麦的种植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稻麦种植补贴。对全年水稻复种面积50亩及以上或大(小)麦种植5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种植主体,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按实际种植面积县级配套机插早稻补贴160元/亩、直播早稻补贴140元/亩、连作晚稻(单季稻)补贴70元/亩、大小麦补贴130元/亩。

二、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乡镇要将粮油生产任务核实统计、精准落实到户,构建“县统筹、乡主抓、村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各乡镇要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对辖区内种植主体信息、种植面积、地块分布、现有农机装备、育秧需求等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建立完整的台账,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报,为任务分配和政策精准落实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村社微信群、田间宣讲会、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粮油补助相关政策,重点解读补贴标准、申请流程、验收要求等核心内容,提高政策知晓率和种植主体参与积极性。

三、其它事项

本政策自2026年5月10日起实施,《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5〕22号)中关于早稻种植、连作晚稻、单季稻及大小麦的种植补贴标准的相关条款,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