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330326002535017W/2026-101055582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6-05-14 其他信息
文号 平政办〔2026〕2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经济开发区工业母机智造产业园和新能源产业智造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6〕22号




海西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经济开发区工业母机智造产业园和新能源产业智造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经济开发区工业母机智造产业园和

新能源产业智造园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平阳县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平阳经济开发区工业母机智造产业园和新能源产业智造园项目(平阳经济开发区高新片区产业园一期)顺利实施,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2027年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和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概  况

一、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以平阳县平阳经济开发区工业母机智造产业园和新能源产业智造园项目(平阳经济开发区高新片区产业园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海西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具体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二)腾空期限:具体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第二部分  原则规定

一、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后为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以下简称“合法建筑”),建筑面积以认定为准,具体认定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4〕20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二)合法建筑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或房票安置。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国有出让性质的住宅房屋,在国有划拨性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时的缴纳出让金标准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抵押等涉及征收补偿相关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评估有关规定

(一)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择程序(详情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引》《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指引》)。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等进行综合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以自然间为单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四)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为十层及以下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为十层以上高层的,过渡期为36个月。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现房安置或房票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房票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腾空截止日前签约腾空房屋的,货币补偿及相应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三、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第二部分第二条选定的同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并且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也可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结算时应在综合成本价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结算价格。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每间被征收合法房屋有一次增购权利,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其价格按照增购价执行。

(四)产权调换的地点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安排,也可选择现房安置。

(五)产权调换房屋认购规定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市场化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的价值和装饰、装修补偿构成。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确定的应安置面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应安置面积的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单价为1920元/㎡。

五、房票安置

实行房票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政策计算的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房票形式兑现,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执行。

第四部分 其  他

一、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按期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后,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予以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市场化安置或产权调换的,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落地房按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400元/㎡给予奖励,套房按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市场化安置或产权调换的,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腾空的,落地房按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00元/㎡给予奖励,套房按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  

(四)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且在2025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则上房屋底层自然宽度进深6米的部分按照500元/㎡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的户主或其直系长辈中,有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房屋腾空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一户(间、套)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六)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2027年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和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5〕5号)执行,其中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70%。

二、其他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