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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3〕9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平阳县顺溪旅游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24日,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实施意见有意见和建议均可来电或来信反映,也可通过留言提出。 联系人:苏雨霞 联系电话:0577-63700811 联系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706办公室 附件:《平阳县顺溪旅游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16日 附件 平阳县顺溪旅游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情况 平阳县顺溪旅游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项目位于顺溪镇溪南村,于2016年10月立项(平发改投资〔2016〕78号),由国企平阳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占地面积8072平方米(本次项目为5331平方米),规划停车位89个,其中小型汽车车位78个(包括充电桩位)、大巴停车位11个。总投资490万元。主要服务于周边居民、游客等,是区域交通疏导和停车保障的重要配套设施。自2018年9月25日投入使用以来,一直免费向社会开放。随着顺溪景区改造提升、商业体开业等,停车需求持续激增,当前停车场运营管理面临诸多突出问题,特别是运营维护成本高,已难以保障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完善景区服务功能,改善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更好地满足游客停车需求,现将对停车场实行收费管理。 二、拟定价方案 拟定该停车场临时收费标准,具体内容为: (一)车辆类型及收费标准 1.小型汽车:60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停放时长超过60分钟且不超过180分钟(含)的,按10元/辆·次计收;停放时长超过180分钟的部分,按2元/辆·小时计收;连续停放24小时内,收费最高封顶15元。 2.大中型汽车:60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停放时长超过60分钟且不超过180分钟(含)的,按15元/辆·次计收;停放时长超过180分钟的部分,按4元/辆·小时计收;连续停放24小时内,收费最高封顶20元。 (二)包年、包月停车收费 停车场包年、包月停车服务费用,由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在不高于本文件核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计费周期规则 当日0:00至24:00为一个计费周期,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4:00的,自动进入下一个计费周期重新计费。 (四)计费时间尾数取舍规则 实际停车时长尾数在15分钟(含)以内的,不计尾数时长;实际停车时长尾数超过15分钟的,尾数时长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五)计费时长计算规则 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长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总停车计费时长,统一按对应时段收费标准计收。 (六)免费停放范围 1.单次停放时长不超过60分钟(含)的机动车; 2.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七)优惠让利规则 经营公司可根据停车场实际运营情况,自主制定消费者让利优惠措施,提前两周向平阳县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报备程序后执行。 (八)政策适用规则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执行期限 本收费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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