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

2006-11-20 平阳县红盾信息网
 

1、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言行文明。不准有下列行为:

①不着工商制服上岗执法;

②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和酒后执行公务;

③着工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④参加封建迷信、赌博等任何有损工商形象的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不准有下列行为:

①刁难、辱骂、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②违反规定发人情照、办关系案、收人情费;

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押物品、乱扣营业执照;

④干扰办案、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3、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优质服务、文明热情、便捷高效。不准有下列行为:

①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

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

③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④使用服务忌语。

4、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严于律已、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①接受、索要管理、服务对象和案件当事人的钱物;

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让监管服务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③参加管理、服务对象应邀的旅游活动;

④无偿使用监管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5、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甘为公仆、不为利诱、奉公守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①个人经商、办企业;

②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④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超出政策规定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平阳县工商局监察室(地址:浙江省平阳县平阳大厦101015室,邮编325400)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电话:0577-6373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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