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 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进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
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 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汇编全县年度财政预算,审编财政决算;办理县对各部门和乡镇的
预算追加、追减和调整;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全县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县级
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彩票监管工作。
(四) 根据县级预算安排,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地方税收政策。
(五) 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支出;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指导和监管县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
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六)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参与研究税收减免的规定及审批工作。
(七) 管理全县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
(八) 负责全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订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
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九)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 负责全县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
管理;管理全县国债工作。
(十一) 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核,办理国有资产授权或委托经营的具体事项;审查批准国有资产营
运机构的经营计划,并实施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和考
核办法。
(十二) 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报表汇总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信息
系统;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 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
,审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等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境外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协调处理重大国有资产
产权纠纷。
(十四) 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办理国有资产划转和资产收益调度;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十五) 管理和指导全县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六)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财政监督,建立预算收入保障
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监督制约机制。
(十七) 制定财政税收学术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开展财税人员的教育和财政、税收、财会学术研究;指导县级财税、财会社
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十八) 承办省、市财政部门、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 贯彻执行国家、省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规章;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二十) 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
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 负责各项费、基金等的征收管理,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 按照省局的要求,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根据国家、省税
收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地方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二十三) 负责地方税收的稽查,制定全县地方税收稽查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 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五) 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
(二十六) 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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