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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发展风景旅游事业的方针、政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全县风景旅游事

     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风景旅游行业行政法规,制定我县贯彻实施方案或意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全县风景旅游业发

     展战略、产业政策及实施办法,指导风景旅游业的经济体制改革,积极培育和开发风景旅游市场体制。

(三) 主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组织实施《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负责县人民政府授予的风景名胜区

     的有关管理职能。

(四) 管理和指导全县风景旅游行业基本建设和利用外资工作;参与对重点风景旅游建设项目实施宏观指导和检查;在政府统

     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县风景旅游统计工作。

(五) 制订开拓国际旅游市场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并指导重要旅游产

     品的开发;负责搜集和研究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动态并向旅游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归口管理旅游涉外事务。

(六) 负责全县国内旅游业的宏观管理,制订发展国内旅游业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促进国内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七) 负责对全县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队、旅游企业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管理指导;负责全县中国公民出国(境)旅

     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受理国内外游客的投诉。

(八)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旅游行业的岗位资格考试认证;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人才交流工作;指导

     全县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九) 领导和管理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授权,对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

     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 协调与有关行业、部门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县旅游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整顿,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旅游区秩

     序;指导和协调旅游商品生产销售、旅游安全、旅游娱乐等工作。

(十一) 承办县政府和省、市风景旅游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风景管理科 旅游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