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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主要职责

(一) 研究制订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

     化政策,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 研究制订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产业政策;负责主管产业的行业管理,引导农林渔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林渔业

     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林 渔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林

     渔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农林渔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 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渔业体制改革的意见;参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工作,调节农村

     经济利益关系;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体系建设工作;管理、监

     督减轻农民、渔民负担工作;指导、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农村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农

     民、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农村税费改革。

(四) 研究制订农林渔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农林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负责效益农业、效益渔业、

     休闲渔业、农林渔业产业化、农业机械化及农林渔业龙头企业、示范园区、适度规模经营和外向型农林渔业的发展,渔

     港、水产原(良)种场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全县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研究制订全县“菜篮

     子工程”基地建设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县菜篮子产品的产销和服务;指导农林渔副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林渔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研究提出主要农林渔产品及重要农林渔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

(五) 编制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生产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农林牧渔业产品及种子、种苗基地

     建设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农林渔业产业化项目工作;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

(六) 参与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区域开发计划工作;组织生态农业林业和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

     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上报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监督执行上级下

     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

     初审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指导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的培育。

(七) 参与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及“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用地结构调整项目合理认定以及农

     业林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八) 制订农林渔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科技兴海”、“科技

     兴渔”战略;组织农林渔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负责农林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林渔业技术成

     果的评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林渔业科技成果推 广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林渔业、农民和渔民教育、培训

     和农林渔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九) 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管理;制订农林渔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

     织实施农林渔业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安全质量监督、论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

     负责全县生产及经营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登记及质量监测、鉴

     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负责核发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等许可证;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

     疫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负责蔬菜基地保护、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监督实施渔船、渔机、网具

     的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渔船检验。

(十) 组织指导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组织指

     导森林、陆生、水生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工作。

(十一) 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 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森林防火

       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十二)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制订本县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

      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与有关

      部门合作组织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渔业行政管理,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依法行使海

      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无线电和渔船管理工作。

(十三) 组织实施对海洋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的海域使用,负责审核海域使用申请,核发海域使用证,调解海域使用纠

      纷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监督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参与审批并监

      管海洋、海岛、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及开采、海矿、海洋油气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海上人工构造设置项目。

(十四)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协助县有关部门

      制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

      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 洋影响报告书;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

      ,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十五) 负责全县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信息工作,指导全县农林渔业信息网络的建设,种植业、养殖业病虫害防治网络建

      设和管理;预测并发布农林渔业产业产品及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十六) 研究提出农林渔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国有农场、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对林业重点建设项目进行预

      审,并指导林业(含花卉)行业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外事、外资、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农

      林渔业经济和技术交流合作。

(十七)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工人事科 农业产业科 资源林政科 林业公安科 海洋管理科 渔业经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