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制订
技术规范和地方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审核并监督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二)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
(三)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组织实施面向社会的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放射、学
校卫生、献血工作等综合卫生监督执法。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
织调度全县的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全县重大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
(五)依法管理全县中医工作,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研究提出中医药现代化
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社区卫生服务、农业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和妇幼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七)制订全县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
用工作;组织全县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工作。
(八)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负责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九)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
应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十)制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的有关
规定。
(十一)承担全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参与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制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及管
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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