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 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 指导、监督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
会稳定;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
(四) 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组织培训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干
部。
(五) 指导民族地区制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
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帮助民族地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
民族经济;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生产。
(六) 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七) 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
宜。
(八) 协助省、市民宗部门调查了解全县散、杂居少数民族有关人权、妇女、儿童状况。
(九)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
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
(十) 引导、促进宗教在政策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 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 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
教育,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十三) 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支持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
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十四)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民族、宗教
业务工作。
(十五)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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