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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将对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平阳县溪凤养殖专业合作社等3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见附件)进行专项清理,现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如你单位尚在经营中或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 (网址:https://zj.gsxt.gov.cn)补报年度报告,如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终止经营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我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局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材料(联系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十八家路20号412室,联系号码:63739021)。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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