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政策 (一)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 (二)再生育政策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二、生育证件的办理程序 (一)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领取程序 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孕检证明,女方一寸近照一张,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 (二)再生育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申领程序:符合条件要求的夫妇可以向双方所在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村计划生育服务员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夫妻本人将《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送交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乡计生办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即时审查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决定的,为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在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中依法说明理由。经乡人民政府受理的,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审核上报的时间为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县人口和计生局在收到《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相关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一方户籍不在本县的,需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具有再婚或收养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也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领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到乡计生办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申请表》,经夫妻双方申请,经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领对象、条件:外出从事务工、经商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二)领取程序:符合条件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前,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乡人民政府计生办接到申请后,在五日内审核办理该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在领证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 (一)查验对象:外来成年流动人员。 (二)查验程序: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其计划生育管理。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应当在限期内办理(县外省内2个月,省外3个月以内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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