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1〕1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昆宋公路改建工程征地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昆宋公路改建工程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第74次县长办公会、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平阳县昆宋公路改建工程征地及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确保昆宋公路改建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08〕21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昆宋公路改建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平阳县昆宋公路改建工程范围内(万全镇部分、榆垟镇、宋埠镇、海涂农场)所需的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平阳县昆宋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昆宋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对昆宋公路改建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被征迁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征迁补偿安置事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迁人是昆宋公路改建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第一条 工程所需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08〕215号)的规定执行。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征收补偿。 工程建设所需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应当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
拆迁安置原则规定 (1)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宅基地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2)被拆迁房屋如产权清楚合法,应当对建筑物给予拆迁补偿,并按照规划要求给予安排安置建设用地。安置建设用地原则上在村镇规划范围内安排,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联建。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领取补偿安置款后,不再实行宅基地置换。 (4)房屋拆迁安置程序:外业调查、公示、房屋确权、评估、签订拆迁协议、腾空拆除、领取拆迁补偿安置费、安置房建设用地抽签定位、安置房建设。 (5)被拆迁人必须按照拆迁时间要求按时签订拆迁协议,腾空、拆除房屋。 (6)在签订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同时上交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由征迁人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或备案手续。 (7)被拆迁房屋原有的抵押、租赁关系在拆迁协议签订之前,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 (8)拆迁简易房、构筑物、房屋前后空闲地(杂地、灰坦、猪栏等)按照200元/㎡标准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建设用地。 2.
被拆迁房屋权属的确认和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证件上记载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文书上记载认定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准。 (2)被拆迁房屋附属房(依托于主房且与主房不是同时建造、同建筑结构、同层高的居住房统称为附属房)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已取得合法证件的,以证件记载的面积为准。 3.
无合法权属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房屋已办理房屋建设报批手续但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权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土地登记后,进行补偿安置。 无合法权属的被拆迁房屋,应当由被拆迁人填写《无合法权属房屋认定表》,经村(居)、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共同认定,按(2)、(3)、(4)、(5)条款处理。 (2)拆迁1984年6月10日(含)前建造但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权证的建筑,由被拆迁人补办认定及备案登记手续并公示后,予以补偿安置。 (3)拆迁1984年6月1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由拆迁人补办认定及备案登记手续并公示后,予以补偿安置,其中房屋补偿金额按70%计算。 (4)拆迁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按重置成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不予宅基地置换。 (5)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根据有关规定精神,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4.
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 (1)经过确权的被拆迁房屋,由房屋评估机构根据其结构类别等级和成新率,按照房屋建设重置价格标准折旧后评定补偿金额。评估时结合室内装潢、室内水电配套设施、附属用房构筑物情况,一并给予确定补偿总金额,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 (2)房屋拆迁后至新房建成回迁期间,临时过渡住房原则上均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在房屋拆迁之日起6个月内拆迁人必须将安置用地交付被拆迁人。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原房建筑面积3.5元/㎡/月计付,过渡期为24个月;因拆迁人原因逾期交付的,延期临时安置过渡费双倍计付;因被拆迁人原因逾期建设的,延期责任由被拆迁人自负。 (3)搬迁费用按每户拆迁建筑面积计算,100㎡以下的每户搬迁一次600元,大于等于100㎡的每户搬迁一次8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每户按一次计算,选择宅基地置换的搬迁费每户按两次计算。 (4)被拆迁房屋补偿的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构筑物补偿标准以及房屋装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5.
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1)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由拆迁人安排住宅安置用地,被拆迁人以联建方式自行建设套式住宅。安置用地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 (2)根据安置地块规划要求,每间地基宽度和进深由各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安置房屋建设层数一律不得超过五层。 (3)被拆迁房屋每自然间主房建筑占地面积大于等于25㎡小于75㎡的安置1间地基、大于等于75㎡的可安排两间地基。每自然间主房建筑占地面积小于25㎡的不予安置地基。被拆迁的合法附属房建筑占地面积2㎡可折抵1㎡主房建筑占地面积 (4)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置换的,安置占地面积与实际安置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应找补差价。执行标准由各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指挥部核准后执行。 (5)安置用房的建设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报批。被拆迁人负责提供报批所需证件材料,拆迁人协助办理审批事项。建设安置房的规费,被拆迁原房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部分规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负担。 (6)安置房屋室外配套设施中的供水、供电、电话、电视等管线设施由拆迁人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拆迁人自行报装(原有水、电、视、讯设施的,由拆迁人统一向有关部门报装);安置地块主干道路等配套设施由拆迁人承担。安置房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比照被拆迁房屋配套条件确定。 (7)安置地基定位由当地镇政府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原则,以抽签定位方式确定。 按时签定协议、按时腾空拆除原房的,抽签定位时按第一顺序处理。不按时签订拆迁协议、不按时腾空拆除原房的,抽签定位时按第二顺序处理或最后定位。 (8)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拆除房屋的按主房自然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时签订协议每间奖励3000元,按时腾空房屋每间奖励3000元,奖励在被拆迁人拆除房屋后统一结算,在政策处理经费中列支。 (9)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房屋和宅基地,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条 拆迁其他房屋安置补偿 1.
合法非国有企业厂房拆迁安置补偿: (1)拆迁厂房造成被拆迁人无法正常生产的,由拆迁人按照当地规划给予异地安置同等面积的工业用地,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同面积厂房。 (2)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按现行工业用地价,结合建筑物、生产设备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拆迁生产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按实际停业时间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标准:非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租赁平均价8元×建筑面积×搬迁24月。 (4)拆迁生产性非住宅房屋的设备搬迁安置费,拆迁人按本县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给予补偿。因拆迁原因造成不可移动设备报废无法继续使用的,拆迁人按重置价折旧给予补偿。 (5)拆迁生产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2.
厂房以外的其他用地包括绿化地一律按现行征地政策补偿并征收。 3.
拆迁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军用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拆迁另行处理。 第四条 征迁工作要求 (1)被拆迁人必须严格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实施安置房建设,对违反规定,不在规定的建筑红线内建设、扩大占地面积、违规超层以及不按规范设计施工的,规划建设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 (2)在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征迁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政策处理结果要及时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对政策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调查登记材料都要及时整理建档,妥善保管,按规定移交归档。 (3)对干扰、阻扰和破坏征迁安置工作,拒绝、阻碍征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昆阳镇及县城东片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征迁补偿安置参照《104国道平阳郭庄至陈峡垟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阳县昆宋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
附件2 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注:成新折旧按照已使用每年1%扣除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重置价的50%。 附件3 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附件4 房屋装饰补偿标准
主题词:交通 拆迁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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