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6令);
办理条件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办理材料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平面图、网吧的还应提供文化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联系电话
6301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