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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等消防法规; 

办理条件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所有单位盖章)

  5.建设单位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报告中应注明工程的基本概况)

  6.消防设计备案抽中的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未抽中的提供未被列入抽中的凭证(2009年5月1号前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应提供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复印确认章)

  8.工程所采用消防产品的设备清单和相关的型式检验报告、质量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等相关证书

  9.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消防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12.全套竣工图纸和光盘及盖有规划附件章的总平面图

  13.地下及隐蔽工程消防验收记录(土建工程提供)

  14.材料见证检验报告

  15.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16.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报警等自动消防系统图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联系电话

6301812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