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2〕83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县有关单位: 随着新一轮机构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能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和调整。同时,大量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以及原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修订,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现有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亟需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0〕53号)和《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1〕5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我梳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县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新变化,开展自我梳理工作,及时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界定法定职能,分解执法职权,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二)严格审核公布。县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梳理结果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审核确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于2012年7月31日前在各自单位的网站上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并对所公布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将网址函告县法制办,以便与县政府门户网站做好链接工作,方便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时查阅并进行实时监督。 (三)及时报送备案。县各行政执法单位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审核确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县法制办备案(联系人:魏炜,电话:58198634,660083,电子邮箱:)。 二、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全面梳理主体和职权依据。梳理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厘清法定执法、授权执法或委托执法的主体性质。主体和职权依据主要是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既包括本部门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规范。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职能调整的规定,有关部门在梳理依据时一并纳入并注明。 依法确定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性质,明确区分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除法律规范外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县机构改革部门“三定方案”规定之间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在梳理结果中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行政执法。 梳理主体和职权依据时要严密,避免遗漏。梳理后的执法依据要按照单独执法、共同执法、配合执法三种情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分类排序,做到目录明确,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并按照效力层次高低,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列明目录,按序排列(具体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 (二)严格界定行政职能。对具体行政职能按照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来划分(具体参考格式见附件3)。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非许可行政审批也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并单独注明。对列举以外的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具体参考格式见附件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三)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根据本部门的机构设置和岗位配置,将本部门的行政职权逐项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权要以科学合理、关系顺畅、相互配合、高效运转为目标,注意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分解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部门执法权限。要做到以法定职,以事定岗,理顺关系,避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叠,促进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既不能肢解法律、法规、规章的整体效能,又要将执法职权落实到岗;既要避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空缺,又要有利于促进执法机构之间、执法岗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对每个执法行为,都要制定具体的执法流程,明确每个执法行为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统一文书格式。不同层级的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应当相互衔接,做到执法岗位具体,执法流程清楚,要求期限明确。 (四)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后果。各执法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和对等公平原则,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形式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五)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对持《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要严格对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确定的资格条件,按照本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当月工资册来清理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对退养退休、死亡病故、调离执法岗位、辞职开除、违法犯罪及知识更新考试不及格和未参加年审等人员的证件一律予以收缴。 (六)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确保全县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合法、行政强制程序规范,县各有关单位务必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 1.全面清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县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对与本单位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种类(方式)、依据名称及条款内容和具体实施的机关、单位性质、行政强制权取得的方式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对仅有规章规定,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不属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方式、主体等情况,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事项和主体资格,由直接管理该法定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组织清理,或者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自行清理后报直接管理该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审定。对仅有地方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有与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不相符合的,直接管理该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县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在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时,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关的事项、依据进行清理,分别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附件5)和《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理登记表》(附件6),提出处理意见,并于7月31日前报县法制办备案。 2.切实做好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梳理和规范工作。县各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本机关或组织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规范。在清理行政强制的主体、事项、种类(方式)、依据等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和目前的基本做法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梳理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加处罚款、滞纳金以及代履行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和具体规定,包括内部审批、决定、告知、听取意见、期限、催告、送达以及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的其他各个环节。同时,要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修改完善行政强制执法文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3.建立完善行政强制相关制度。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相关的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行政强制内部审批、查封扣押物品管理、行政强制损害赔偿补偿、告知和听取意见、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等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工作。我县新一轮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职权进行了调整,行政执法职责也随之变化,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和依据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确定具体承担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 (二)上下衔接,左右配合。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与上下级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要上下衔接一致。尤其是部门和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下属单位及单独进行执法依据梳理的单位间,更要加强沟通衔接。实行共同执法和配合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既要避免遗漏,又要防止重复,真正做到法制统一,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三)加强督导,完善方案。县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梳理工作中涉及职能交叉重复等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或上报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调整后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法定职能、执法责任及工作目标、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修订完善和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对于工作不力、敷衍了事、逾期未完成梳理任务或者造成工作失误的行政执法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 1.平阳县×××局主体资格及法律依据; 2.平阳县×××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3.平阳县×××局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 4.关于部分行政职权分类问题的说明; 5.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 6.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理登记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平阳县×××局主体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法律名称》第×条第×款 …… (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梳理赋予本部门行政职权的所有法律依据,避免遗漏。)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法律名称》第×条第×款 2.《法规名称》第×条第×款 …… (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梳理赋予本部门行政职权的所有法律依据,避免遗漏。)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法律依据: 1.《法律名称》第×条第×款 2.《法规名称》第×条第×款 …… (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梳理赋予本部门行政职权的所有法律依据,避免遗漏。) 附件2 平阳县×××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梳理本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依据。) 二、本机关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日期 负责实施的执法机构 配合实施的机构 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梳理本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依据。 三、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日期 配合实施的执法机构 为主实施的机关 … …… …… …… …… …… 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梳理本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依据。 附件3 平阳县×××局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项) (一)行政许可名称 法律依据: 1.…… 2.…… …… (二)…… 二、行政监管(共××项) (一)监管事项 法律依据: 1.…… 2.…… …… (二)…… (注: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对行政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或对行政许可以后或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采用事后监管等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依法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行政处罚(共××项) (一)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 2.…… …… (二)…… 四、行政确认(登记)(共××项) (一)行政确认(登记)名称 法律依据: 1.…… …… (二)…… (行政确认(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土地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等。) 五、行政征收(共××项) (一)行政征收名称 法律依据: 1.…… 2.…… …… (二)…… (注: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六、行政给付(共××项) (一)行政给付名称 法律依据: 1.…… 2.…… ……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行为。) 七、行政裁决(共××项) (一)行政裁决名称 法律依据: 1.…… 2.…… …… (二)……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项) (一)其他行政行为名称 法律依据: 1.…… …… (二)…… (注:1、认真梳理本单位所有的行政事项,并根据每一项行政事项逐一列出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依据,谨防遗漏。) 附件4 关于部分行政职权分类问题的说明 对列举的八大行政职能(包括行政强制)以外的行政行为,要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附件5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
填表机关(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12年 月 日 附件6 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理登记表 具体实施机关(或组织): 填表机关(盖章): 填表日期:2012年 月 日
说明:1.“事项名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和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事项。 2.“处理意见”可填写保留、建议调整或者暂停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 3.“理由”应对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实施权限、授权或委托的限制性规定等对“处理意见”作出说明。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执法责任制△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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