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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平阳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平政办200632

二○○六年二月五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下称金融机构)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温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因省内、市内、周边县(市)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县内重大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县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三) 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准确处置。

(四)分级控制。将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平阳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

  长:县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副组长:县府办主任;小组成员:县公安局负责人、县财政局长、人行县支行行长、平阳银监办主任、县武警部队负责人、县宣传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负责人。

第七条  领导小组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第八条  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联系金融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九条  应急办公室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提出有关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和事发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公安局、人行平阳县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宣传部门、武警部队等为突发事件的应急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应急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县政府办公室承担应急办公室职责。

(二)县财政局划拨专款,保障处置事件相应的经费支出。

(三)人行平阳县支行对县级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四)平阳县银监办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领导小组(含应急办)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行平阳县支行等相关应急成员单位;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五)宣传部门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六)县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县武警部队负责制订相关工作预案,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等级

第十二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一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事件:具有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省内或市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来对待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二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事件:对多个乡(镇)或多个金融机构产生影响的,但未造成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来对待的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较大突发事件(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事件:所涉及单个乡(镇)或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三级事件来对待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第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相应的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七条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含应急办),并抄送人行平阳县支行等应急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应按季向领导小组(含应急办)通报本行业内、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并抄送人行平阳县支行。

第十九条  人行平阳县支行要注重对银监办、各金融机构通报信息的分析,加强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含应急办),并抄送有关应急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含应急办)协调、指导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金融机构通报的金融风险状况和应急成员单位上报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县政府。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报告,同时通报人行平阳县支行和当地人民政府。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事发单位或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领导小组(含应急办),抄送人行平阳县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一级响应,由县政府启动本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地、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含应急办),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应急成员单位、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召开应急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按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资金救助措施。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救助、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申请财政资金救助、申请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

第二十九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各应急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十条  正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含应急办)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一)突发事件金融机构。机构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吸收存款,组织现金,做好头寸供应工作。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做好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救助的有关手续。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二)事件发生地政府。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及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部署有关力量,确保突发事件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三)人行平阳县支行。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对经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有关手续;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并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四)县财政局。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

(五)县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准确引导新闻报道。加强对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防止新闻炒作,及时封堵和消除有害信息。

(六)县公安局。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对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及时到位。

(七)县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项,武警部队要派出警力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八)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启动相应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二级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各相关乡(镇)政府、有关应急成员单位启动预案,共同协商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含应急办)进行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一级时,按一级响应程序处置。

第三十二条  三级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乡(镇)政府和应急成员单位启动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级时,按级响应程序处置。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三十三条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评估与总结。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各金融机构或乡(镇)政府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领导小组(含应急办),同时抄送人行平阳县支行等相关应急成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含应急办)应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置的应急成员单位应针对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人行平阳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九条  领导小组(含应急办)、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领导小组(含应急办)、各应急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领导小组(含应急办)应与各应急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含应急办)、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条  领导小组(含应急办)、各应急成员单位要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各应急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