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平政办〔2006〕30号 二○○六年二月十日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县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按程序审批成立的教育机构。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妨碍,或对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有关部门和学校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灾;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学校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学校设备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危险品安全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集体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发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如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集体上访等;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如试卷泄密、考场失控、群体作弊等。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以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根本原则。 (四)坚持思想教育和依法办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果断妥善处置、谨防激化矛盾的原则。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平阳县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府办副主任和县教育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包括县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信访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对重特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作出处理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及各级各类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教育局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安全设施建设指导,协助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时封锁事故现场或可疑区域,负责做好安全保卫、秩序维护、交通疏导、事故调解以及强制执行任务;在处理统一考试安全事故中,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及时侦破案件,维护考试权威和考场秩序。 3、县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方案;负责对学校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伤亡进行现场卫生处置,做好患者或伤者的救治工作;做好卫生事件原因调查,防止校内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大。 4、县气象局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等服务工作,在向县政府、新闻媒体提供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情报的同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5、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县教育设施的规划,消除和减少学校受地质灾害的影响。 6、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学校周边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监测工作。 7、县信访局负责做好重大教育信访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学校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经费落实工作。 9、县监察局负责对在重特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应急办),由县教育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制订预防、处置全县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和工作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督促学校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及时消除突发事件的隐患,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指挥部并立即赶赴现场,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处置情况;配合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工作。发生一般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时,立即作出处理事件的决策,指挥和协调具体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信息,及时收集报送有关信息;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及现场安全保卫,事故区域警戒行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险情地区师生员工的安全转移工作等。 (三)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档案;追究责任,实施奖惩;排查损失情况,督促学校开展修复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做好事件的调查和结案等工作。 第三部分 运行机制 一、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逐级报告制度 (一)一旦获悉可能发生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后,学校应当及时向当地教育应急办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波及范围,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和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等。同时,随着事态的发展做好续报工作。特殊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 (二)当地教育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 行复核确定,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要立即时向县教育应急办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属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可以越级上报。 (三)当发生重特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教育应急办要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四)因瞒报、少报、漏报、迟报而导致处置工作被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先期预防和处置措施 (一)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各级教育应急办和学校要根据政府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级别落实预防和处置措施,重点做好防汛、抗台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一旦接到预报,立即进入抗灾状态。 1、一般灾情。 值班人员向当地教育应急办汇报灾情;应急办成员进岗到位,通知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抗灾准备。 2、较大灾情。 当地教育应急办向县教育应急办汇报灾情;县教育应急办成员进岗到位;落实防御措施,通知地处危险位置的或有危房的学校做好抗灾准备。 3、重大灾情。 县教育应急办成员进岗到位,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灾情;成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和协调各学校和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等工作;全力做好师生员工和财产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1、学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突发事故发生后,学校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救助受伤害师生员工,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当地教育应急办,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救助。 3、接到报警,县教育应急办即刻组织相关负责人员赶赴现场,并指导学校(单位)进行自救,及时切断危险源,预防和制止事故灾害的进一步扩大,保护好现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向应急指挥部及时汇报情况,听从指挥。 4、组织学生疏散,做好学生家长的安抚工作;阻止学生参加突发事故救援。 5、对事故的处置,要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学校确负有责任的,应及时筹措、兑现赔偿资金,防止矛盾扩大。 (三)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反应。 1、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教育系统内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县教育应急办组织专门人员指导与督促疫情发生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学校内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必须加强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要加强对厕所、食堂及饮用水等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掌握全体师生情况并及时上报;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避免人群的聚集;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适时开展以下工作: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中小学校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网上授课、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2、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学校应立即停止出售食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并做好有关现场保护;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卫生措施,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3、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当此类事件发生时,学校应迅速报告县教育应急办、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将受害发病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卫生部门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尽快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四)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1、群体性事件。 (1)一旦出现有发生此类事件的倾向,事发学校或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教育应急办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说服教育、思想引导的方法,教育聚集人员通过合法途径、正当渠道解决问题。 (2)当地教育应急办和公安部门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工作。要严密掌握、控制现场动态,注意调查取证;了解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组织人员情况,耐心细致说服他们配合做好劝散工作。 (3)在教育疏导、反复劝散无效或发生聚集闹事等情况时,县教育应急办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并配合公安部门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事态平息后,各有关部门、学校要认真总结教训,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 (1)统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考点应立即向县教育应急办报告,并做好有关记录。县教育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 (2)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考生说明情况、安抚考生情绪,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决定。 (3)发生考前试题试卷泄密事件时,考试管理部门应迅速报告公安、教育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控制现场事态,开展调查处理,尽可能地将波及范围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并按规定作出相关决定。 (4)发生集体作弊、考试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等失控事件时,考试管理部门应迅速报告公安、教育等部门及时控制现场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并按规定作出相关决定。 三、应急保障机制 各学校或单位要根据要求配备消防、救灾所需物资,加强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队伍实战能力训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物资能源供应充足、医疗卫生服务、现场治安、交通运输等工作措施到位。 四、后期处置措施 (一)善后处置。 教育行政部门要查清学校受损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督促学校组织开展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档案。 教育行政部门和事发单位应按照逐级报告制度,做好后期处置情况报送工作,并且将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案,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档案。 (二)实施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完善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 五、附则 本预案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