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处置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平政办〔2006〕137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平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积极稳妥地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凡本县行政范围内用人单位因劳资纠纷引发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事件,称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性劳资突发事件、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一般性劳资突发事件是指发生30人以下的游行或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突发事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0人(含)以上罢工; 2、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游行或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3、3家(含)以上用人单位员工共同发起罢工、游行、静坐或集体上访的; 4、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程度尚不严重的。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0人(含)以上游行或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2、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3、危及人身安全,包括有自杀、自残倾向的; 4、围堵、冲击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场所,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的。 三、处置原则 坚持疏导教育、耐心劝离,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平阳县处置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县劳动保障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经贸局、交通局、国税局、财税局、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县劳动保障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决定启动和结束县处置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决定县级劳动保障应急资金的启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紧急事件的处置和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启动其他应急处置方案。 2、县劳动保障局:作为重大劳资纠纷的应急主管部门,承担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组织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及主要领导报告重大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做好重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疏散纠纷员工,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和配合做好重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4、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事件中的伤患救治。协助和配合做好重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5、县经贸局:根据应急需要,提供及调配应急物资。 6、县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为预防和应急处置重大劳资纠纷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7、县工商局、国税局、财税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措施的督促落实。 8、县总工会:要配合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预案的启动 一般性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理由县劳动保障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办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重大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理一般由指挥部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处理。但当事态逐步扩大,难以控制时,经县主要领导审批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当发生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后,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县主要领导报告,经审批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先期处置 重大劳资纠纷发生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劳动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按规定动用公安、卫生等部门参与劳资纠纷的处理。 (三)应急措施 1、应急处置小组联合当地乡(镇)政府紧急研究纠纷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和措施,并为当地乡(镇)政府贯彻实施紧急处置意见提供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 2、决定运用县级劳动保障应急资金。 3、对逃逸的用人单位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4、对在劳资纠纷中发生的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应急结束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六、附则 (一)各乡(镇)可依据本预案,制订处置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安和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工作方案。 (二)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劳动保障局。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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