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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平阳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平政办〔2006〕114号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一、总 则

1、编制目的

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县粮食供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温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

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部门各负其责,负责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县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县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

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县粮食局局长。

成员:县粮食局、县委宣传部、发改局(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统计局、工商局、农发行等单位负责人。

2、县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负责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2)负责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督察和指导。

(3)本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状态升级或者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经县政府同意后,报请县指挥部进行调控。

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况下粮食市场动态,向县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指挥部指示,联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处置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参与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4、成员单位职责

(1)县粮食局:负责粮食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等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以及粮食的储备和调配;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县发改局(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和监督检查工作,向县政府提出采取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的建议。

(3)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行动中粮库和粮食调运的安全保卫,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4)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县交通局:负责全县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的保障和协调工作。

(6)平阳港航管理分局:负责全县粮食应急运输船舶的保障和协调工作。

(7)县农业局:负责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

(8)县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监测工作。

(9)县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置。

(10)县委宣传部:负责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11)农发行: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资金贷款。

其他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县粮食供应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本县(级)和上级(级)两级。

1、本县级(级):平阳县区域内较大范围或县政府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县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上级(级):超出本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上级政府要求本县按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切实承担起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工作的责任。

四、预警监测

1、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掌握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信息及粮食市场动态。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建立县粮食信息分中心(设在粮食局内)负责监测内容的落实,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综合研究,形成粮食安全分析报告,为县指挥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根据市场粮情变化情况,市场监测分为“警戒状态”、“紧张状态”、“特级状态”三个级别。按照不同级别进行不同监测和测报,“警戒状态”一周一次,“紧张状态”一周二次,“特级状态”一天二次,重大事件随时报。

2、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

(1)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涨幅过快或不正常。

(2)发生台风、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由于战争、国防封锁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5)周边地区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6)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五、应急响应

1、 应急响应程序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县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向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报告。

如接到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示,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按照本预案上级(级)粮食应急状态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2、本县级(级)应急响应

出现本县级(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不超过2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同时上报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征用应急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征用价格、销售价格,县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征用命令。

(2)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储备粮数量在300万公斤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3)征用应急成品粮、动用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征用应急成品粮、动用储备粮的相关资金、费用、补贴的测算和来源安排。

(5)其他配套措施。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令,县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要报新闻部门,统一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指挥部的安排,县粮食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的征用和下达储备粮动用计划,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电力,落实加工企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加工、供应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具体办理,按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储备粮食出库库点,并衔接运输、加工、供应单位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县粮食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组织粮食骨干企业外出采购应急粮源,按应急成品粮要求统一征用、调配供应市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

(4)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需动用代储省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必要时,根据国家法律,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价格干预;对行业用粮、饲料、工业用粮实行临时管制;对重点地区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社会粮食、交通工具、加工设备以及相关设施,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上级(级)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接到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上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值班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宣布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结束,恢复正常秩序。

六、应急保障

1、粮食生产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全县19.5万吨的粮食生产能力。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做到“宜粮则粮,宜经则经”,“能调则调,不能调则种稻”,严禁粮田抛荒弃耕。

按照粮食储备《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好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明确基金用途,实行专款专用,并逐年按一定比例总量有所增加。

2、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粮油储备规模到位、储存安全、质量良好,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调控能力和应对能力。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省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积极探索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机制,适时对储备粮油进行轮换,保持储备粮食的储存价值和食用价值。

3、应急成品粮

按照省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浙政发明电[2004]53号)和省粮食局《关于落实应急成品粮库存的通知》(浙粮发[2004]30号)的要求,确定我县最低周转粮库存1.8万吨,并落实应急成品粮库存,确保县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应急成品粮库存必须落实到具有一定规模和诚实守信的粮食经营企业。县粮食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落实补贴资金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4、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指挥部统一协调下,主要通过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粮食局掌握并扶持一些粮油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点,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确保日加工粮食能力达到230吨。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结合城镇居民、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由国有粮食企业确保供应。城镇居民和缺粮农民由粮食局组织监控多元粮食批零企业确保供应。

(3)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运输网络。科学规划外调粮源运输和县内短途运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确保日运输能力300吨,并在2小时内到达。

(4)县粮食局应当与粮食应急加工和粮食应急供应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粮食加工点、供应点要给予政策扶持,并安排必要的预算经费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5、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省级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集中存放,统一管理,提高储备粮调控市场的效率。

6、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7、培训和演练

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的演习方案,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七、后期处置

1、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2、应急经费和清算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征用应急成品粮、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以及启动应急加工点、供应点费用补贴等,进行审核、清算。

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会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外购等措施,补充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和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4、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贴。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应急加工点和供应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八、附则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管理和解释,适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