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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平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平政办200628

二○○六年二月十日

 

 

第一部分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提高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参照《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遵循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遵循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的,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五、分级分类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在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发生,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2)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即转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职能。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经贸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县农业局: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县林业局: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以食用的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初级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7、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县粮食局:负责对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鳌江办事处: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的有关决定事项;做好对本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负责人为组长,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二)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三)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

(四)后勤保障组

由县经贸局牵头,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协调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安排接待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事宜。

(五)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咨询组负责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必要时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综合宣传组

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委宣传部参与。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把握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七)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八)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全县要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报告、早解决。时机成熟时,设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报经应急指挥部批准,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级别。对特别重大、重大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三、报告制度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二)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四)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六)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七)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八)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九)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1、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2、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评估确认的结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2小时内迅速到位;有关工作小组6小时内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始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号码。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一同协调指挥。

8、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终止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一、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并上报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六)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七)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四、善后处置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或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经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等。

二、物资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以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演习演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七部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方案,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