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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平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平政办〔2006〕27号

二○○六年二月十日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我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本县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2、本县在1周内发现霍乱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霍乱疫区发现新的流行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县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多个乡(镇),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200例,或发病人数≥l00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10例以上死亡病例;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家庭煤气中毒除外);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或死亡人数≥5人,或者职业性炭疽≥5人;

7、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在乡(镇)范围内或一个集体单位,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0、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县范围内发现动物间鼠疫、禽流感,或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2、本县在1周内发现20-2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某一乡(镇)爆发、流行,流行范围已波及其他乡(镇),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19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且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和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器质性病变3人以上或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或者职业性炭疽1-4人;

7、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三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重大事故的;

8、在乡(镇)范围内或一个集体单位,短时间出现20-2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温州市其他县发现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三)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县在1周内发现5-1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某一乡(镇)爆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一次食物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

4、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

5、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二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严重事故的;

6、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影响,造成停供自来水、停用分散式供水水源的;

7、在乡(镇)范围内或一个集体单位,短时间出现5-1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四)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一个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2、在本县范围1周内发现1-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某一乡镇暴发、流行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10-2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一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一般事故的;

7、环境污染可疑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乡(镇)范围内或一个集体单位,短时间出现4例及以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府办副主任、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卫生、公安、财政、宣传、教育、纪委、监察、科技、交通、经贸、民政、工商、农业、环保、质监、药监、发展和改革、爱卫会、旅游、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鳌江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处理决策。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与处理,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指导政府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响应级别,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县财政局: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

县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公民自我防范能力。

县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县经贸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科技局:支持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突发事件在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站场进行消毒,配合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县风景旅游局:负责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质量重大事故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县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县发展和改革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环境安全。

县民政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指导当地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爱卫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发生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办公室与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县卫生局确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根据县疾控中心、监督所的意见,组织专业委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机制的建议。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2-3支应急小分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请求。

(一)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每日向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书面报告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症状体征及转归等情况。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除食物、职业中毒等中毒事件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协同乡(镇)疾控人员开展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的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乡(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加强流感、麻疹、艾滋病、乙脑、SARS、霍乱、鼠疫、肺炭疽、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病原的实验室快速诊断建设。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未开展的项目分送上级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负责乡(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食物、职业中毒等中毒事件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2、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详见附件)。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收集的监测和报告资料,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开展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卫生局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县卫生局。

(3)乡(镇)人民政府。

(4)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二)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四)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进行电话报告,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县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对方并分别派出应急小分队进行初步调查处置,并按下列规定进行书面报告:

1、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根据本预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局报告。

县卫生局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卫生部。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件的传染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根据本预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初步判断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6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

县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6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督促落实各项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在调查核实后,需要上报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第四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顶替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一)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县各乡(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关控制建议。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组建应急机动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菌、后勤保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小分队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发病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各有关乡(镇)、部门共同实施。县卫生局立即组织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应急机动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发病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三)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进行调查处置,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需要有关乡(镇)、部门协作的,提请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

三、应急反应措施

(一)启动预案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县卫生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决定预案启动后,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的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县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及时开展实验室检测。未开展的项目分送上级实验室进行检测,查找致病原因。研究治疗药物、治疗方法和消毒方法。确定传染病类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

3、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疫情情况,由县卫生局提请县政府报市政府决定,宣布为疫区;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报省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预防用药,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需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的,由县政府报市政府依法实施。

乡(镇)政府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交通局或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卫生和交通局,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根据事件控制需要,交通等部门可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县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县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加强旅游部门管理。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8、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9、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县公安局、工商局、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药监局等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1、信息发布: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12、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13、督察与指导。县指挥部对全县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二)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规定,属特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规定,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四)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规定,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第五部分  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由人事部门和卫生局予以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合理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第六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卫生等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一)信息系统

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局、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三)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的建设。

(四)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生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五)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县、乡(镇)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六)演练

县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二、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乡(镇)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三、物资保障

(一)建立县级常规储备库及县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县级政府常规储备库由县经贸局、财政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共同负责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县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调拨使用。县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三天内我县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县经贸局、卫生局、财政局等单位联合确定。

(二)各乡(镇)要科学合理地制定辖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计划,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辖区物资储备工作。

(三)物资供应

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骨干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各种生产要素供应及供水供电等外部条件。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六部分  附  则

一、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

二、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平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  

监 测 内 容

监 测 方 法

检测机构和个人

法  

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

网络直报,直报系统延伸到乡级

各级医疗

卫生机构

卫生

监测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卫生行政部部门根据各专业检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县设立监测点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

疾病与症状

检测

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县卫生局指定的综合性医院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内容实验室监测

县疾控中心

举报

电话

县政府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设在县卫生局0577—63724203),接受群众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

举报

广大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