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使受污染影响的地区环境损失和人员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生产活动,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和完善我县统一领导、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协调一致和防范有力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组织指挥体系。 二、适用范围 平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载运危险化学品的本县车辆和过境车辆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因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事故等,启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生态环境安全受到威胁;社会经济与公众财产受到损失,人体健康受到危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相应分为红、橙、黄、蓝四色预警。 本预案所称化学危险品是指列入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属于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关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 三、救援指挥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 总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部总指挥,县府办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事发地乡(镇)长、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确定相关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和社会救援单位的负责人为总指挥部成员,并组建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由县长担任总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有关副县长为副总指挥,县府办主任为总指挥部成员,其他总指挥部成员组成同上。 (二) 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助等救援和善后工作。 2、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 3、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应急支援,派专家来作现场分析和指导。 (三)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突发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县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防范技术准备。若接到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报告时,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应急现场指导组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了解处置,启动环保系统内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及时向县总指挥部报告。具体工作有: 1、协同相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故现场; 2、负责现场污染情况的调查、监测,判明事故现场污染物,分析环境事故原因及污染程度; 3、提出环境污染危害控制应急方案的意见,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初步认定的意见供总指挥部决策; 4、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6、统一发布环境污染信息,向上级报告污染动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相关档案。 (二)县安监局:负责组织事故原因调查组或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调用专家组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指导工作;按照总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组织开展事故查处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疏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四)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职责:迅速向县政府、县环保局报告事故,组织干部群众封锁事故现场,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和抢救伤员;根据总指挥部的决定,参与事故现场的处置、抢险、救助等救援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接待和妥善安置伤亡人员的亲属和疏散的群众;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爆炸和火灾扑救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处置;负责事故后洗消工作;组织参加伤亡人员搜救。 (六)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护方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和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七)县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方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和车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的运送和疏散人员的转移。 (八)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方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九)其他职能部门:要根据总指挥部的决定,参与救援,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要迅速组织先期处理,同时立即报告县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主管部门、当地乡(镇)政府。 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迅速核实有关基本情况。县环保局确认后,报告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启动本预案。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和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如果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县环保局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县台办、外事侨务办。县台办、外事侨务办要参与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四)本预案管理部门为县环保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县环保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同时修订前的原预案停止使用。 (五)县环保、公安、卫生、交通、质监、经贸、水利、农业、规划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六)责任与奖惩。在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中,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予以责任追究。 六、附则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平阳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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