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全县渡口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渡口渡船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渡口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分管交通副县长任总指挥,由县交通局局长和相关乡(镇)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温州鳌江海事处、平阳港航管理分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渡口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当地渡船发生重大事故时,辖区政府或经营单位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及时到现场开展抢救、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条 县渡口办应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渡口应急装备和人员准备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协调救援工作。 第六条 渡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经营单位(企业或村委会)具体落实渡口应急装备,组建事故应急小分队,执行县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任务。 第七条 海事、港航等部门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实施救援,并由海事部门负责事件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事件、事故报告程序 第八条 人员落水事故报告:客渡轮在航行中,遇上危险,发生有人员落水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渡工应立即报告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并在第一时间进行施救,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一方面迅速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指挥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故扩大;一方面进行事故定性,如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及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一般事故6小时内上报,不隐瞒,不谎报。 第九条 碰撞事故报告:渡轮在航行中,由于机件磨损或意外发生船与船或船与码头碰撞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将事故原因随即报辖区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并迅速进行自救,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救,并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向县政府应急办及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能隐瞒事故真相,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及时进行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一旦发生暴力、抢劫、斗殴事件,渡工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加以阻止,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或直接拨打110报告突发事件。
第四章 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工作步骤 1、县交通局接报后报请县指挥部启动预案,通知应急小分队迅速到位; 2、县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各司其职,开展施救; 3、县渡口办做好事故情况通报工作; 4、事发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海事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发单位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事故、事件施救工作内容 根据事故发生的不同地点,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事故现场处理指挥部,在县指挥部指导下负责具体施救工作。下设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现场保卫组和调查取证组。 1、现场指挥由乡(镇)长或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决策抢救措施和处置方案;调集抢救力量,必要时调用就近群众参与救助工作;及时报告信息。 2、后勤保障组由副(乡)镇长或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调集抢险所需物资,保障供应;及时调集抢险现场人员所需的器材配件;协助疏散渡口周围的群众,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 3、宣传报告、通讯联络组由乡(镇)或经营单位分管政工领导担任组长。负责上情下达和对外公布信息,避免不良影响,营造有利于施救的工作环境。 4、现场保卫由公安部门会同乡(镇)或事发单位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疏导渡口交通,保障抢险救援车辆、运送物资人员和伤员转移的路线畅通;组织疏导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物资,维护现场秩序。 5、调查取证组由海事部门负责人担任,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根据事故性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责任书”条款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在事故处置中,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玩忽职守或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县交通局牵头编制、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进一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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