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阳县县城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位被征收人:
为了实现昆鳌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平阳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就《平阳县县城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您的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内以书面形式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反馈。
联系方式:
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地址:平阳县规划建设大楼801室(电话:0577-63889036)
附件:平阳县县城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平阳县县城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了实现昆鳌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平阳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城南片区南丰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平阳县县城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平阳县县城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昆阳镇人民政府。
本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改建工程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三、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模拟征收”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范围内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达98%以上后,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实施单位正式实施征收。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一般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住建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证件上记载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由昆阳镇人民政府作为特殊的征收安置政策处理,直接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经昆阳镇和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履行房屋认定手续,予以补偿安置。
(三)征收范围内底层用房是指直接临昆鳌路的底层用房(以下简称底层用房);改建后底层用房为直接临昆鳌路主道路的底层用房。
被征收房屋底层用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住建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证件上记载的房屋宽度乘进深计算,房屋进深不足6米按实际进深计算,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
被征收房屋山墙直接临主道路,不管房屋进深多少,均按一间底层用房认定,底层用房建筑面积按房屋自然朝向宽度乘进深6米计算,进深不足6米按实际进深计算。
底层用房宽度不足2.6米或者底层用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增加50%补偿及安置;被征收房屋为二层楼房的,按建筑面积增加10%补偿及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证件上记载认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七)征收公共公益性房屋,采取指定安置方式予以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
(八)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必须在协议生效后20天内无条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给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移交并经验收合格后,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和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人。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由确认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评估确定。
附属物、装饰补偿金额按规定办法计算后补偿给其所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包括自留地)除房屋占地面积外,其余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偿。
(三)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3.5元,底层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6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人之日起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小高层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为36个月,选择多层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为24个月。征收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延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双倍支付,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临时过渡期顺延。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过渡期为4个月。
(四)搬家补助费每平方米5元,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回迁安置房时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五)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等均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注销手续,新建安置用房自行办理报装手续。
(六)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通讯、室内装饰按《平阳县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房屋装饰补偿标准》(附表10)评估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向征收人移交有关房屋权属证件的,协议生效后5天内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费总额20%;被征收人在规定腾空期限内腾空房屋并移交征收人的,征收人在接收房屋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货币补偿费。征收人在全额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费后,方可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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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征收人不再承担安置任务。
(二)产权调换安置
1
、底层用房安置
被征收底层用房原则上在改建区内安置,如改建区内房源不足的也可外迁安置。每一自然间安置一间新建底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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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住房安置
(1)被征收人属老、弱、病、残的,原则上可在改建后小区内的底层住房安置。
(2)认购底层住房按(20±5)平方米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扣除原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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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的安置
(1)被征收住宅房原则上在改建区内安置,如改建区内房源不足的也可外迁安置。被征收人根据认购安置住宅房的建筑面积在指定楼幢、楼层范围内选择。
(2)被征收住宅房原则上按自然间(套)认购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住宅房。多自然间(套)也可选择原房建筑面积合并认购安置住宅房,每自然间(套)可享受一档增购指标(详见附表7)。
(3)征收房屋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增加50%原房认购面积;原房为二层楼房的,按建筑面积增加10%原房认购面积;以上两种增加认购面积部分,按基准价(1860元/㎡)认购安置房并以原房住宅评估价予以补偿。
(4)征收房屋为一层平房的可超二档认购安置房,原住房楼层为二层的可超一档认购安置房,具体价格(详见附表7)。
每自然间(套)或合并后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0(含150)平方米的,可以认购两套安置住宅房;房屋面积超过 200(含200)平方米的,可以认购多套安置住宅房。但安置的套型标准面积不变(详见附表7)。
七、宅基地的确认和补偿、安置
(一)由村委会安排给被征收人的宅基地,有签订协议并出具收据等相关凭证的,可给予补偿、安置。宅基地的面积按宽度乘长度计算(宽度超过3.5米按3.5米,不到3.5米按实际计算;长度超过12米按12米、不到12米按实际计算)。
(二)因自然灾害、火灾、水毁等不可抗力所致原房毁损但地基尚存的,按原地基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三)因拆建、改建而改变房屋现状的,原宅基地多余未建部分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四)直接临主道路的宅基地,以1500元/平方米补偿;其他地段的宅基地,以1000元/平方米补偿。
宅基地自然宽度3.0米以上、进深8.0米以上的,每间也可选择以基准价认购一套60±10套型的安置住宅房,宅基地不再予以补偿。
八、无合法权属房屋的认定及处理。
(一)征收已办理房屋建设报批手续但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权证的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房屋、土地登记后,进行补偿安置。
无合法权属的被征收房屋,应当由被征收人填写《无合法权属房屋认定表》,经村、居、昆阳镇政府、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履行房屋备案登记手续,并交纳税费后,予以补偿安置。
(二)征收1984年6月10日(含)前建造但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权证的建筑(以1986年版房管部门现状图为准),由被征收人履行认定补办及备案登记手续后,予以补偿安置。
(三)征收1984年6月1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以1998年版房管部门现状图为准),由被征收人履行认定补办及备案登记手续后,予以补偿安置,其中原房补偿金额按70%计算。
(四)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以2007年版规划现状图为准),按重置成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在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九、征收工业用房的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套用《平阳县县城城南片区工业用房补偿与安置》。
十、被征收房屋评估、协议签订
(一)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一家作为本次征收改建工程的专业房屋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评定的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二)被征收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等所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人员做好被征收房屋的现场查勘。
(三)被征收房屋具备底层用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在评估阶段向征收人申请确认底层用房,按照确认的功能予以评估。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人通知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安置协议统一由征收人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五)被征收人应当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同时移交给征收人,由征收人将相关凭证统一上缴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销。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方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底层用房建筑面积暂按21±5平方米面积签订,安置定位后按实际宽度乘6米进深计算;安置住宅房暂按《安置住宅房认购建筑面积标准表》(附表7)规定范围内套型标准签订。
(八)被征收人应交安置房差价款,在安置房基础完成时交30%;安置房结顶时交50%;安置房层次、调整价格与应交余额,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一次性结清(安置房建筑面积以住建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九)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的权属登记,由征收人提供有关资料,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并交纳契税、物业维修专项基金等有关费用。
十一、安置房安置定位另作规定。
十二、本细则由昆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三、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
2
、被征收房屋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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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4
、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5
、被征收房屋其他因素调节系数(%)
6
、征收范围内底层用房区位系数(%)
7
、安置住宅房认购建筑面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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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县城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征收货币补偿价格表
9
、平阳县县城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房屋装饰补偿标准
附表1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被征收房屋成新率(%)
附表3 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备注:1、成套房按上述层次差价率标准来计算; 2、落地房层次差价率按零计算。 附表4 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
附表5 被征收房屋其他因素调节系数
(%)
附表6 征收范围内底层用房区位系数
(%)
附表7 安置住宅房认购建筑面积标准表
注:1、原房为平房的可跳二档认购新房,原房为二层的可跳一档认购新房。 2
、跳档价格:第一档为3000元/平方米(多层)、 4000元/平方米(小高层),第二档为 3500元/平方米(多层)、 4500元/平方米(小高层) 附表8 平阳县县城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征收货币补偿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备注:1、小高层以第五层为标准(2680元/平方米),每升一层或每降一层增减 70元/平方米。 2、高层以第五层为标准(2680元/平方米),每升一层或每降一层增减 70元/平方米( 1‑11层), 12层起每升一层增价调整为150元/平方米。 3、安置底层用房按多层住宅基准价认购。 附表9 平阳县县城城南片区南丰段改建工程房屋装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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