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104国道瑞安仙降至平阳萧江段、万全至鳌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鳌江段改建
工程建设
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8〕215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平政发〔2011〕42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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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瑞安仙降至平阳萧江段、万全至鳌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鳌江段
工程建设
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为准)所需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本细则所需征收的土地,包括工程主线及其互通立交路基用地和两侧附属设施用地、挖方路段的防护边坡用地、安置用地及其他工程所需用地。 二、
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分别由104国道西过境平阳段(104国道瑞安仙降至平阳萧江段)改建工程建设、
平阳县万全至鳌江公路工程建设、平阳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
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本镇工程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本细则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三、被征收人自愿参加农房集聚建设的,按照平政办〔2011〕182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安置,不再适用本细则规定。 四、工程所需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平政发〔2008〕215号
和平政发〔2011〕42号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所需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参考价格详见附表。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清楚合法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由各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三)房屋征收安置的程序:外业调查、方案论证、房屋权属认定、公示、评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移交、领取补偿费、安置房建设用地定位和安置房建设。 (四)被征收的简易房、构筑物的用地、房屋前后空闲地(杂地、灰坦、猪栏等)按各镇人民政府征地政策予以处理。 六、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房屋征收后至新房建成回迁期间,临时过渡住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平政办
〔2010〕220号
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建筑临时过渡期为24个月,高层建筑临时过渡期为3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过渡期为4个月。 征收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安置建设用地或安置套房的,逾期临时安置费双倍支付。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 (三)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
5
元/m2
计算,
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搬迁费
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
搬迁费
按二次计算。 (四)工厂、企业、学校等单位的搬迁,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者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搬迁费。 七、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被征收房屋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权证但已办理全部或部分房屋建设报批手续的(以报批申请表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为准),由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认定后,予以补偿安置。 (二)未经审批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1998年12月31日(含)之前建成但未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的建筑(以国家地理中心99
版航拍图为准),依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补偿安置。 2.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成但未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的建筑(以县测绘大队2007
版测绘图和2007年航拍图为准),依程序认定并公示后,按重置成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不予安置,土地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2007年1月1日后(以县测绘大队2007
版测绘图和2007年航拍图为准)建成的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安置,其土地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八、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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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 (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后,一律不予产权调换。 九、地基置换及产权调换 (一)地基置换。 1.
安置地基原则上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安排国有划拨性质土地,安置地基的规格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划报相关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2.
安置房可以选择自行建设独门独户式住宅(不适用鳌江镇城市规划区和昆阳镇)或自行联建套式住宅。 选择建设独门独户式住宅的,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当地
镇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安置房,
新建房屋层数不高于5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6.8米(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选择建设套式住宅的,按合法或经认定的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新建安置套房建筑面积
指标,由被征收人自行联建安置套房。 3.
被征收房屋 4.
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地基面积与原房地基面积不一致的,应当找补差价。差价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核算,报相关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二)产权调换。 1.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提供国有划拨性质安置套房建设。 2.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经认定后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确定安置套房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3.
安置套房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价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超购价结算。 安置套房安置价和超购价由各镇政府核定,报相关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十、房屋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房屋评估机构根据其结构类别等级和成新率予以评定。评估时要结合室内装潢、室内水电配套设施、附属用房、构筑物等情况,一并确定补偿总金额。 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二)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机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所需资料,协助评估人员做好被征收房屋的现场查勘。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凭证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向住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前自行解除抵押权或租赁关系。 十二、安置房建设 (一)安置房的建设按有关规定依法报批后进行建设。被征收人负责安置房报批及提供所需审批材料,各镇人民政府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审批事项。被征收房屋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房建设规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安置房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施工,违反审批要求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安置地块外主干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三)地基定位和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定位由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落实。 (四)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时拆除原房的被征收人作为第一顺序抽签定位;无故不按时签订征收协议、不按时拆除原房的,抽签定位时按第二顺序处理或顺延,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十三、工业厂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工业厂房,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给予异地安置工业用地,按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由被征收人自行报批建设厂房。 被征收工业厂房原建筑面积部分的新建厂房的规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被征收工业厂房应安置占地面积与实际安置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找补差价。被征收工业厂房土地使用权价值与安置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存在价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找补差价。 (二)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按现行工业用地价,结合生产设备、建筑物区位、建筑结构和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征收工业厂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搬迁前已处于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四)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经专业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可移动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专业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五)征收没有报批手续工业厂房所使用的土地按现行征地政策补偿;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十四、征收学校、村(居)委会办公楼、宗教活动场所、军用设施及其他特殊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十六、征收补偿的奖励规定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住宅房屋的,每自然间奖励6000元,在被征收人交付拆除房屋后结算支付。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厂房的,按合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在被征收人交付工业厂房后结算支付。 十七、征收管理的工作要求 征收工作人员在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要廉洁清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政策处理结果要公示,并接受监督。同时对政策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调查登记材料都要及时进行整理,妥善保管,按规定移交归档。 十八、使用、收回国有农用地(农林渔场),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规定执行。 十九、工程建设涉及坟墓迁移的,原则上就近集中统一迁移生态公墓,自行安置的由各镇政府按有关政策处理。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分别由工程建设范围内的104国道西过境平阳段(104国道瑞安仙降至平阳萧江段)改建工程建设、
平阳县万全至鳌江公路工程建设、平阳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
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表:1.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补偿参考价 2.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3.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 4.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
附表1
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补偿参考价
注:水域养殖损失,按照当前市场价予以补偿。 附表2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成新折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注:
成新折旧按照已使用每年1%扣除计算(以评估时间为准),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50%。 附表3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
注:特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平政发〔2010〕220号文件执行,未规定的按林业及物价中介机构)等部门评估价格为准。 附表4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
说明: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
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照现场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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