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序做好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六类条件之一:(1)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省特级专家。(3)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科技类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文化类主要有: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及其他经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认定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或国际最高奖项,以上奖项属个人的由获奖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属团体或作品的由起主要作用的1名负责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教育类主要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浙江省特级教师。卫生类主要有: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名中医,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4)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含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5)“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6)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领补后须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或申请人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该项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先行腾退。 第五条 对属于第三条中的(1)、(2)类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购房补贴;(3)、(4)类的人才给予60万元的购房补贴;(5)、(6)类的人才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第六条 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的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市、区两级根据单位隶属关系接受申请。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区属单位报区级人才办。 (三)核定。市、区人才办负责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核,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初步名单经市委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形成高端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 (四)公示。将高端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领补。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并指定领取补贴专用银行账号。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婚姻证明材料; 3.相关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4.相关购房手续和证明材料;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证明。 6.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之前已经购房的,从申请人具备相应高端人才资格的年度起算在温州市区工作已累计满10年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满5年的发放50%购房补贴,满10年后发放剩余50%购房补贴。 第十条 对于申请获准后购房的,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5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第十一条 对按第十条规定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政府按补贴金额享有相应份额的产权。在温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人才所购住房,与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区属单位人才所购住房,与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 第十二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原则截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市区工作满10年后,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区人才办审查核准,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并上交补贴发放部门,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转为完全产权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个人承担。服务期不满10年未按规定退还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由住建部门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协助管理并做好人才服务时间的审核汇报,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购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