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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规范——1.1设立登记


税务登记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10项29个事项。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按时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主动获取工商、质监等部门登记信息,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及时纳入登记管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1.1 设立登记

—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单位纳税人登记的。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若联合办证国地税共管户的,应提供2份,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网上预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录入“预登记号码”,核对纳税人预登记信息。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5)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6)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办理后,由一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7)提供免填单服务。

(8)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升级规范】

(1)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2)提供网上自动赋码服务。

(3)提供“五证合一”或“一证”服务。

—002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若联合办证属国地税共管户的,应提供2份,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网上预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录入“预登记号码”,核对纳税人预登记信息。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5)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6)提供免填单服务。

(7)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升级规范】

(1)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2)提供网上自动赋码服务。

(3)提供“二证或三证合一”服务。

—003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若联合办证属国地税共管户的,应提供2份,下同)。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网上预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录入“预登记号码”,核对纳税人预登记信息。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5)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提供免填单服务。

(7)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自动赋码服务。

—004 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业务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录入个人基础信息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个人基础信息登记预申请服务。

—005 扣缴义务人登记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网上预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录入“预登记号码”,核对纳税人预登记信息。

(2)录入扣缴信息和扣缴税种,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升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