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6〕22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7)《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 (8)《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 (9)《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2号)。 (10)《关于印发<温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安监管〔2013〕151号)。 (11)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包括矿山采掘施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单位和规模以上其它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3)依靠科技,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府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府办、县安监局、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农办(县农业局)、县经信局、县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总工会、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国网平阳供电有限公司、县公安消防局、县交警大队、温州鳌江海事处、武警平阳县中队、县风景旅游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为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1)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领导和协调全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方针;组织事故应急技术开发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指挥、协调全县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县人民政府交付的其他工作。 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修改和解释本应急预案;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人民政府、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开展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信、交通、物资保障等应急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县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监局:承担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收集事故信息并依法、依规报告;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办: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县监察局:监督检查乡镇、部门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县公安局:事故发生后,依法对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和组织疏散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县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经信局:参与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教育局:组织和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与房屋垮塌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办):负责城市燃气、供水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配合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县文广新局:负责文广新系统的事故应急工作,包括娱乐场所、考古和文物发掘突发事故等方面应急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矿山和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安全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工作所需车辆的调度;组织抢修损坏的公路、桥梁。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县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监测事故现场环境,指导防控环境污染;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设备、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单位进行检查、鉴定工作。 国网平阳供电有限公司:在县经信局的指导下,实施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 县民政局:负责对灾区群众的安置、补助和提供社会援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和受伤人员追认烈士、评残等申报、审批工作。 县总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安排报社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 县风景旅游局:综合协调和配合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参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调查。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负责通信信号的保障工作。 根据事故类别临时增加的有关部门及职责,由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 2.3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运行机制和事故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以县公安消防局(县应急救援大队)为主体,建立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将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3.预警信息及处理 3.1预警信息 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本单位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要设立隐患排查、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息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大力推进信息的预警预报。 3.2信息处理 (1)各乡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故预警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及的人数等及时做出判断,并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63110029)、县安监局(值班电话:63716789)和县有关部门。同时,要迅速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县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时由县安监局和县有关部门分别报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一般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发生超出乡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 4.2事故报告和处理 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县安监局和县行业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县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紧急情况时,可越级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单位或地点、事故性质、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以及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情况。 4.3指挥和协调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县长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有关部门立即按照相应的专业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当地乡镇配合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县安监局参与救援的主要职责: 1.提出应急救援决策建议; 2.调动各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 3.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4.协调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5.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对周边危险源进行监控,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2)县有关部门参与救援的主要职责: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负责人、专家和应急救援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4应急救援 现场救援主要依靠县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乡镇以及县有关部门按照本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跨县或影响重大的事故救援行动,报市人民政府协调实施。 4.5医疗卫生救护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卫生部门进行支援。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安全防护装备。 4.7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企业应与当地乡镇、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调动本县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时,应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县外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 4.10信息发布 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研究,报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企业事故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较大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一般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协助省、市有关部门做好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5.2 保险赔付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以上事故由省、市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垫付。县人民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逐年安排,滚动积累。 6.2 物资保障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救援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实现事故发生后快速、及时、有效供应到位。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6.3 队伍保障 以县公安消防局(县应急救援大队)为主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企业要组织引导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6.4 通信保障 县安监局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数据库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向县安监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立即报送。县安监局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县内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启动应急通信预案,确保应急指挥通畅。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站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要全面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资源信息。发生事故后,要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7 技术支撑 成立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专家和相关技术机构作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 6.8 装备保障 开展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行业的特殊救援装备情况,并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6.9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县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应急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送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中心。 7.2宣传与培训 (1)宣传。 县安监局和县有关部门要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县媒体部门提供支持。各企业与当地乡镇、村(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县有关部门要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的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奖励和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应急演练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对应急演练过程中有出色表现,得到赞许的。 ⑤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应急演练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③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3)在应急救援演练过程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处罚: ①不听指挥擅自行动,产生恶劣影响的。 ②盗窃、挪用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③不服从组织协调的。 ④有其他对应急演练工作产生不良影响行为的。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2)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8.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联系方式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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