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一、总则 1、编制目的和依据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使死亡遗体能得到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 本方案依据《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2、适用范围和条件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采取各种措施,对可能遭受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进行的有效保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平阳县范围内应当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对工作。 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县协调小组 在县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牵头成立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 县协调小组组长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质量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外侨办、人防办、台办、供销社、供电局、邮政局、劳动保障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平阳县财产、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2、县协调小组职责 (1)承担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配合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新闻发布的有关事宜; (6)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3、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民政局:牵头制定《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负责事发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拨付应急资金、调配各种储备物资方案;检查和督促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安排应急措施的落实,对事发地政府的紧急救援和死亡人员殡葬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各种信息;提出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重大群体死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死亡殡葬处理工作综合协调会;指导民间组织、基层群众协助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发起社会捐赠,做好接收和捐赠款物拨付工作。 (2)县委宣传部:根据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拟定的报道口径,积极引导舆论宣传,指导、协调新闻单位按统一发布的新闻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3)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组织维护事发地的秩序,确保治安稳定;负责公共事件死亡人员身份的确认工作,并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地区居民死亡出具有关证明。 (4)县财政局:按照《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5)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后重建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6)县经贸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用品、食品的紧急采购、调集等协调工作。 (7)县规划建设局:负责事发地安置地域群众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设施中的房建工程建设。 (8)县交通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基本生活用品和捐赠物资的运输保障和保障道路的畅通。 (9)县水利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10)县农业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11)县卫生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及安置点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2)县环保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赶赴事发地现场监测和处理。 (13)县统计局:协作做好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统计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14)县工商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假冒伪劣商品。 (15)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渔民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协助做好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处理水上遇险船舶、人员基本生活的交通运输保障及水上遇难人员的搜寻和打捞工作;并负责做好遇险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和相关信息联络、通报工作。 (16)县质监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定点生产或采购领域的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确保生活必需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 (17)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18)县旅游局:负责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死亡遗体处理工作。 (19)县粮食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的市场粮油供应工作。 (20)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县级机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1)县外侨办: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外国人、华侨、港澳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工作。 (22)县人防办: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防护,协助做好人员生活的安置。 (23)县台办: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台湾地区居民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工作。 (24)县供销社:会同县经贸局、事发地政府负责帮助、指导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25)县供电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的电力供应。 (26)县邮政局:负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邮件,确保邮路安全。 (27)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有关劳动保障的相关事宜。 (28)平阳县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保险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 (29)县慈善总会:负责配合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活动。 (30)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组织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三、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响应工作,按照影响范围大小、事态严峻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比较严重、一般4个等级。 2、指挥协调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特别严重、严重、比较严重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接到县政府指令后,县协调小组组长应主持召开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县政府指令,县协调小组组长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职责。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县协调小组组长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及时主持召开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 需要时,县协调小组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3、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协调小组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与事发地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动态信息。 (1)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协调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信息,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信息,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有关信息随时报告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县协调小组决策。 (3)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乡(镇),应及时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县协调小组。 四、应急措施 1、人员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协调小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协调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成员单位待命,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2、紧急救助 (1)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群众,指导抗灾救灾。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群众,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和现场工作组的评估,及时调拨各种应急物资,视情调动有关殡仪馆的力量,确保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及时处理。 (3)现场工作组要监督事发地落实各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救助款物;指导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4)现场工作组要及时落实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协调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3、要求援助 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必要时要求上级部门支援。 五、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稳定后,根据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由县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县协调小组写出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六、应急保障 1、资金保障 县、乡(镇)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给予合理保障。 2、物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遗体处理要依托现有救灾仓储设施和殡仪馆。每年对储备物资和殡葬设备进行清查。 (1)完善殡葬设施,物资储备库、点、殡仪馆应急储备必需的物资。 (2)每年年初要做好购置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食品等基本生活物资的工作。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可发放给困难群众。 (3)建立各种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每年签订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县民政局为依托,建立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成信息共享机制。 4、救灾装备保障 县民政局及其他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及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5、人力资源保障 (1)民政系统要加强队伍建设,要对全系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 (4)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殡葬设备。 七、培训与演练 1、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2、演练 根据灾害特点,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的有效性。通过总结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的经验,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八、附则 1、奖励与责任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于表彰奖励。 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制订和管理,适时修订完善。 3、各级方案制定 县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完善措施。 4、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