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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配套扶持政策》政策解读


为支持平商创业创新,引导平商回归发展总部经济,促进平阳经济转型升级,我局对《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配套扶持政策》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政策的背景和过程

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市委、市政府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大力推进“温商回归”工程,引导温商回归发展总部经济,以进一步推动温商新一轮创新,促进温州经济转型升级。随着我县“平商回归”工程的深入实施,在外从事药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平商纷纷意向筹划回归发展总部经济,迫切需要我县出台相关政策文件鼓励引导回归发展。目前,平阳县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刻,支持平商创业创新,鼓励平商回归发展总部,既是落实省、市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有关意见精神,也是促进平阳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进一步推动平商创业创新,加快我县总部经济发展, 实现城市结构升级、产业转换和功能提升。6月16日,县提升办温志华主任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就康朝广告业、林来锋建筑业等总部经济项目政策扶持问题进行研究。7月7日,县府办邱君诺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就总部经济回归相关扶持政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对原《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打造工业强县配套优惠政策的通知》(平政办﹝2015﹞73号)文件中的《关于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配套扶持政策》进行补充修改。根据6月16日、7月7日两次会议精神,我局立即组织力量投入政策文件补充修改相关工作,在前期大量收集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周边县市招商政策,结合我县现有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于7月中旬完成文本初稿,并交县提升办研究,根据县提升办的修改意见,我局进行再次梳理修改。8月3日上午,县府办李赋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对修改稿进行充实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我局进行梳理修改,并经县法制办审查后,现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修改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原《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打造工业强县配套优惠政策的通知》(平政办﹝2015﹞73号)文件中的《关于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配套扶持政策》,主要是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经县政府界定的平商回归工业企业项目的政策扶持。根据省、市、县相关政策精神,借鉴周边县市的招商政策以及我县工业强县配套优惠政策、南麂基金岛等相关优惠政策,结合平阳自身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对原《关于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配套扶持政策》进行补充修改,新增总部经济项目政策扶持内容(其它部分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形成《关于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配套扶持政策(送审稿)》,使其更具全面性、可操作性。主要在政策扶持部分补充以下内容:

鼓励支持平商(浙商、温商)总部回归,引导省外浙商在我县设立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符合总部经济项目认定标准,经认定为平商(浙商、温商)总部经济项目的企业年回归贸易额(产值)达3亿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400万元以上的:

1.总部注册起5年内每个完整会计年度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属建筑企业总部回归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形成的产值和税收不予计算)。

此点内容考虑发展总部经济回归直接促进地方财政收入,拉动区域经济增长,主要借鉴省市相关政策以及我县工业强县配套优惠政策、南麂基金岛等相关优惠政策。

2.公司上市后,公司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50%给予奖励。

此点内容主要借鉴南麂基金岛优惠政策(平政办〔2015〕139号)。

3.其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等有关费用按商业企业标准计征,对公司社保征收以企业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按实际工资情况计征。

此点内容主要参照我县现有的相关政策。



平阳县招商局

201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