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100030300000253551914330326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审核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20日 浙江省农业厅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审核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 A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B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C证: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D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一)A证:平阳县农业局 (二)B证:平阳县农业局 (三)C证:平阳县农业局 (四)D证:平阳县农业局 五、决定机构 (一)A证:浙江省农业厅 (二)B证:浙江省农业厅 (三)C证:平阳县农业局 (四)D证:平阳县农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除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三)申请领取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 (四)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的企业,应当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 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3.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 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5. 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6.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一份; 7.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8.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9.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10. 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一份;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及实景照片一份; 11.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2.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13.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一份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14.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 15.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指南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①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一份;②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原件一份,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各一份;③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各一份;④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⑤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⑥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复印件一份。 注:若网上办理,需递交上述材料扫描件各一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63735038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楼2楼农业窗口 邮箱:511564427@qq.com 传真:0577-63711504 网址:http://wzpy.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考察)—公示(A证)—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不包含实地考察等所需的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初审意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3735038 网上咨询:http://wzpy.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0577-63735773 网上投诉:http://wzpy.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楼2楼农业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35038 网上查询:http://wzpy.zj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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