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本着为加快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理念的实践探索,不断提升平阳乡村特色民宿发展水平,根据浙政办发〔2016〕150号、温委农〔2016〕106号、平政办〔2015〕108号(旅游名县建设)、平政办〔2015〕55文件精神,结合平阳县实际发展状况,制订了《平阳县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形成过程 随着民宿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县也2015年相应出台了《平阳县民宿管理办法》。截至2016年,我县各镇乡共有在建民宿15家,海西镇海栖壹号等9家民宿符合《平阳县民宿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2017年6月,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民宿的管理职责由旅游局转到县委农办(农业局),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省公安厅《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农办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民宿 深化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重新制定《平阳县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各部门职能。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形成《平阳县民宿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1、经营用房。民宿选址不影响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建筑规模单幢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民宿房屋应为合法建筑,若无土地证、房产证的,由当地乡镇出具相关合法证明,业主单位出具房屋安全证明。 2、消防安全。民宿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的文件要求做好落实。 3、治安安全。民宿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做好旅客身份信息采集、传输工作。 4、卫生安全。持有卫生许可证并上墙公示,从业人员要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场所功能用房、设施及相关卫生要求严格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执行。 5、环境保护。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经隔油等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6、食品安全。证照齐全并公示;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冷、消毒、保洁等经营设备、设施和空间;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所有的餐饮从业人员都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7、审核审批。成立平阳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需要经营乡村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提出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农办联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联审认定。并填写《平阳县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总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其中带“*”为必须具备项目,缺少一项既为不合格。联审认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证件,予以授牌。 8、政策扶持。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县民宿发展。由县财政局与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建议原则同意,并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下发实施。
平阳县委农办(农业局) 2017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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