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特种设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国家质监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现象)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 (二)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三)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等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五)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 (六)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七)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 (八)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九)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遇特殊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过现场初步判断,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见附件1)。 第四条 本预案的制定实施应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第六条 县政府建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一)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风景旅游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局、县港航局、国网平阳供电公司、温州鳌江海事处、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三)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助县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受委托牵头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2.县委宣传部:根据县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县经信局: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供电单位对事故现场的供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供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4.县教育局:组织协调学校、幼儿园等系统内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工作。 5.县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6.县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7.县财政局: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8.县人力社保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9.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和港口客运缆车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0.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11.县文广新局:组织协调文化市场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工作。 12.县卫计局:协调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13.县环保局: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4.县安监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参与指导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 1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城镇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6.县风景旅游局:组织协调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7.县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8.县气象局:协助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现场附近区域现有自动气象站实时气象监测、分析资料。 19.县公安消防局:组织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搜救受害人员。 20.县港航局:组织协调港口码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1.国网平阳供电公司:保障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组织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2.温州鳌江海事处:协助做好海岸、海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及救援物资、装备的保障工作。 2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第一时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事故相关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做好后勤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善后处置工作。 24.其他职能部门要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参与救援,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现场救援行动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成立现场救援行动组,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人员抢救、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止造成次生灾害。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负责,实施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县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平阳供电公司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物资、电力、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6.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7.技术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灭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的发布和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 9.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指令,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环保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第七条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为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 (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2.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市质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5.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 6.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第八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 第九条 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全面负责,制定相关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是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预防管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 6.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对发现的设备隐患要及时整改; 8.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使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难以处置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不同性质和特点,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单位与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确保重点监控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以上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第十条 预警支持系统。 (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市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确保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24 小时畅通。 (三)县市场监管局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或事故隐患信息。 第十一条 预警行动。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质监局。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一)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二)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困人、火灾事故; (三)地震等自然灾害; (四)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五)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县级各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使用登记编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与处理。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主管部门和县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63739378、63739310、63739013(值班电话)。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且按照逐级报告要求,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也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公安、安监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事故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安监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十四条 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五条 分级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一般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1)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2)发生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二)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或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县政府应及时报请温州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所在地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履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的职责,以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为依托,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同步报送事故相关信息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指挥部应接报后立即启动预案,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及专家等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指导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一)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七)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九)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十)当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县公安局应依法对事故重大责任人员实行人身控制,相关调查组成员按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对有重大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特殊现场处置。 1.带电场所: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 2.承压设备: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 3.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应急救援的机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有毒有害场所: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须采取防毒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十二)各级市场监管等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企业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设备3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时,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和县政府批准,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有关的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与泄露有关的事故信息。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县侨办、县台办等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议,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结束。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灾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第二十一条 调查和总结。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市场监管、安监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书,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县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平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保险公司应迅速派员前往现场进行灾难调查,负责应急处置中的查勘定损工作,必要时开设“绿色通道”快速理赔。 第二十四条 装备与物资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和物质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实现资源共享。 在县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救援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实现事故发生后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县财政、民政、商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 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县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温州鳌江海事处负责指挥其辖区内水域紧急交通管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灾直升机的组织与管理,必要时由县政府委托部队支援。 第二十七条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第二十八条 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信息应通过无线宽带网络传输其设备数据库的最新信息,并通过宽带网络搭建多媒体通讯平台,进行多用户、多窗口、多载体的信息传输。 第二十九条 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为防范事故发生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由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发生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进出事故现场。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超出本县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时,应请求温州市人民政府协调县外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第三十二条 演习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宣传教育。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县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经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第三十五条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应急应对的经验教训,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2013〕155号)随文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附件1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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