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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规范检查的通知


各学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办学行为规范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与时间

1.检查对象:我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2.时间安排

(1)民办中小学校: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民办幼儿园: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检查重点

1.党建工作。内容包括党组织健全情况,党组织活动在时间、场所、阵地、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情况。

2.法人治理。内容包括两证(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章程修订、董事会、监事会、教代会、校长资质等情况。

3.教学行为。内容包括课程标准执行、专任教师配备、减负、学生体质健康等。

4.招生行为。内容包括招生规模核准、班额、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等。

5.收费行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票据管理等。

6.教师管理。内容包括教师学历、教师资格、教师职称、教师聘用秩序、聘用合同、教师社保、外教管理、教师考核、人事代理、师资培训、档案管理等。

7.财务运行。内容包括法人财产权、使用的会计制度、账户管理、经费使用、负债管理等。

检查标准见《平阳县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标准(试行)》(附件)。

三、工作程序

1.县教育局成立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易际亮

副组长:苏建华  章青盛  史小彩  詹淼

成  员:陈光标  唐丽明  吴玉宇  黄经海  曾海雪

检查组分五组,由教育局相关科室和学区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各领导小组成员任组长。

2.各民办中小学校于2018年12月21日前、幼儿园于2019年1月2日前对照《平阳县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标准(试行)》逐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分块组织台账备查,台账可以在发展性评价材料的基础上整理,但要注意把握侧重点。

3.检查程序:校、园长汇报自查情况,检查组分块查阅台账、教师学生访谈、实地查看、总结反馈。

四、工作要求

1.精心准备。本次检查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我县各民办学校(幼儿园)依法办学意识,切实规范我县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各校要认真学习研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等民办教育新政策,通过精心自查找到短板、整改不足,为学校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2.积极互动。各校要高度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书面向检查组汇报规范办学情况,如实向检查组提供相关材料。检查组要客观评价,肯定亮点指明不足,为学校稳步发展提出意见。

3.结果运用。检查情况作为民办学校信息披露内容,作为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评优评先和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给予限期整改、加入黑名单、核减招生计划数、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

附件:平阳县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规范检查标准(试行)

平阳县教育局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教民〔2018〕483号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检查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