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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