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
经营者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申请备案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农业部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需具有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除外)。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容缺 | 受理标准 (审核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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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申请表)(类型:分支机构)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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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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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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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立企业提供的备案流水号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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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申请表)(类型: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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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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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种子购销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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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申请表)(类型: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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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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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委托代销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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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委托企业提供的备案流水号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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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申请表)(类型:种子生产者)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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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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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委托生产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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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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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事情形与办事材料对应表
办事情形类别序号 | 办事情形类别名称 | 具体情形编码 | 具体情形 | 情形材料列表(打√的为每种情形需提交的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申请表)(类型: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设立企业提供的备案流水号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申请表)(类型: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 | 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 种子购销凭证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申请表)(类型: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 | 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 委托代销合同 | 委托企业提供的备案流水号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申请表)(类型:种子生产者) | 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委托生产合同 | 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
1 | 需备案情况 | 101 |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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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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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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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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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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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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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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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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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63735038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楼1楼136号窗口
邮箱:511564427@qq.com
传真:0577-63711504
网址:http://wzpy.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所在地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材料后即时完成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受理后将全部申请材料转送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即时完成业务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四)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作出决定后,通过邮寄或当场送达准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日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准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备案,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3735038
网上咨询:http://wzpy.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0577-63735773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楼1楼136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2:00~5: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35038
网上查询:http://wzpy.zjzwfw.gov.cn/
附录1 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备案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
(类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种子生产经营区域:
负 责 人: (签章) 联 系 方 式:
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分支机构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
(类型: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
备案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种子销售地点:
负 责 人: (签章) 联 系 电 话: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种子经营者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
(类型:种子生产者)
生产者名称: 类 别: 企业/农户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负 责 人: (签章) 联系电话: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 作物 种类 | 种子 类别 | 品种 名称 | 生产 地点 | 生产 面积 (亩) | 委托企业 | 备注 |
单位名称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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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种子生产者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
(类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A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274196141×××
住 所:××省××市××县 种子生产经营区域:××省××市××县
负 责 人:张三 (签章) 联 系 方 式:××××××××
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农种许字(2017)第××××号
备案日期:××××年××月××日
备案机关: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分支机构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
(类型: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
备案者名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5729019×××
住 所:××省××市××县××路××号 种子销售地点: ××省××市××县
负 责 人:李四(签章) 联 系 电 话:××××××××
备案日期:××××年××月××日
备案机关: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 作物 种类 | 种子 类别 | 品种名称 | 种子数量 (公斤) | 备注 |
1 | 甜瓜 | 常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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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种子经营者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
(类型:种子生产者)
生产者名称:A公司/农民合作组织 类 别:企业/农户
身份证号码:×××××××××× 住 所:××省××市××县××路××号
负 责 人:黄五(签章) 联系电话:××××××××
备案日期:××××年 ××月 ×× 日
备案机关: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 作物 种类 | 种子 类别 | 品种 名称 | 生产 地点 | 生产 面积 (亩) | 委托企业 | 备注 |
单位名称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 | 水稻 | 常规 | ×× | ××省××市××县 | ××× | ×××公司 | ×(×)农种许字(2017)第0002号 | 913300007109576××× | 开始年份:××××年, 结束年份:××××年, |
本表一式三份,种子生产者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一、经营不分装种子的未办理营业执照。
正确做法:应先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再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一、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可否异地备案?
答:不能。应当在生产经营当地备案。
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备案时是否需要流水号?
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