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携犬类等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核发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适用对象:法人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指定机构 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指定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辖区内居民或单位申请,其所携犬类等动物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所携犬类等动物接受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二)办事情形与办事材料对应表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63735038 办公地址:平阳县狂犬病定点免疫点
邮箱: 传真: 网址:http://wzpy.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指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 十三、办结时限 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各地规定 十五、办理结果 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十六、结果送达 立即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证明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核发证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证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证明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证明,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3735038 网上咨询:http://wzpy.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0577-63735773 网上投诉:http://wzpy.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狂犬病定点免疫点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35038 网上查询:http://wzpy.zjzwfw.gov.cn/ 附录1 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核发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各地按申请材料自行填写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各地按申请材料自行填写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各地按申请材料自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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