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副证变更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副证变更)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变更副证注明的内容(A、B、C、D证)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 第5号):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第245条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1号: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3项,证明名称为“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提交书面承诺”。
A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B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C证: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D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原核发许可证机关。
五、决定机构
原核发许可证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持有有效期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与所变更的内容相应的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容缺 | 受理标准 (审核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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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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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许可证主证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纸质 | 1 | A4 | 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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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许可证副证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纸质 | 1 | A4 | 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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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品种审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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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 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 |
5 | 授权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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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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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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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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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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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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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产地检疫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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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事情形与办事材料对应表
办事情形类别序号 | 办事情形类别名称 | 具体情形编码 | 具体情形 | 情形材料列表(打√的为每种情形需提交的材料) |
品种审定证书 | 授权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 | 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 产地检疫承诺书 |
1 | 变更情况 | 101 | 变更的品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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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变更的品种为授权品种(含其受保护的亲本)的种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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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变更的品种为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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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变更生产地点委托他人生产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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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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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变更生产地点自行组织种子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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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63735038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楼1楼136号窗口
邮箱:511564427@qq.com
传真:0577-63711504
网址:http://wzpy.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材料后即时完成初审和受理工作,受理后将全部申请材料转送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即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作出决定后当场或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3735038
网上咨询:http://www.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平阳县审批中心一楼136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35038
网上查询:http://www.zjzwfw.gov.cn
附录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副证变更)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农种申字()第 号
申请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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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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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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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许可证发证 机关及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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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项目 | 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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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
签发许可证 | 许可证编号 |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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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
2. 委托种子生产主体情况表 |
序号 | 被委托人名称 | 被委托人类别 | 被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作物种类 | 种子 类别 | 品种 名称 | 生产 地点 | 生产面积(亩) | 委托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开始年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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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代销种子经营情况表 |
序号 | 被委托人名称 | 被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作物种类 | 种子类别 | 品种名称 | 种子数量(公斤) | 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总量 (公斤) | 开始年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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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品种审定、授权、生产和加工包装地点情况表 |
序号 | 作物种类 | 品种名称 | 亲本 | 品种审定(登记) 编号 | 选育单位(所有单位填全) | 植物 新品种权号 | 申请公告号 | 品种权人 (申请人) | 亲本来源 | 生产地点 | 加工包装地点 | 是否为主证条件品种 | 备注 |
母本 | 父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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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数可自行添加,此表可用A3纸打印
5.产地检疫承诺书
承诺内容:
种子生产地点已通过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没有发现检疫性病虫害。
本申请人承诺:现已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规定的相关要求。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公司
××××年××月××日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农种申字()第 号
申请单位 | ××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四 |
住 所 | ××省××市××路××号 |
电 话 | ×××××× | 邮 编 | ××× |
原许可证发证 机关及证书编号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农种经许字(××××)第×××号 |
序号 | 变更项目 | 变更理由 |
1 | 法定代表人 | 人员变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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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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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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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 |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 |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 |
签发许可证 | 许可证编号 |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农种申字(2011) 第×××号 | 赵六 | ××××年××月××日 |
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
2.委托种子生产主体情况表 |
序号 | 被委托人名称 | 被委托人类别 | 被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作物种类 | 种子 类别 | 品种 名称 | 生产 地点 | 生产面积(亩) | 委托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开始年份 | 结束年份 | 备注 |
1 | 黄五 | 个人 | 3306221948080537×× | 138195724×× | 小麦 | 大田 用种 | 扬麦14 | ××市××县 | 120 | cd(浙)农种经许字(2013)第000×号、 c(×)农种生许字(2014)第000×号 | 2016 | 2017 | 每年续订 |
3 | ××市××县××合作社 | 专业 合作社 | 330682NA00079×× | 18888772××6 | 小麦 | 大田 用种 | 扬麦19 | ××市××县 | 600 | cd(浙)农种经许字(2012)第000×号、 c(×)农种生许字(2014)第000×号 | 2016 | 2017 | 每年续订 |
3.委托代销种子经营情况表 |
序号 | 被委托人名称 | 被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作物种类 | 种子类别 | 品种名称 | 种子数量(公斤) | 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总量 (公斤) | 开始年份 | 结束年份 | 备注 |
1 | ××公司 | 9133100274981961×× | 粮食 作物 | 水稻 | ×× | 1000 | cd(浙)农种经许字(2013)第000×号、 c(×)农种生许字(2014)第000×号 |
| 2017年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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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县 ××农资店 |
| 粮食 作物 | 水稻 | ×× | 2000 | cd(浙)农种经许字(2013)第000×号、 c(×)农种生许字(2015)第000×号 |
| 2017年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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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品种审定、授权、生产和加工包装地点情况表 |
序号 | 作物种类 | 品种名称 | 亲本 | 品种审定(登记) 编号 | 选育单位(所有单位填全) | 植物 新品种权号 | 申请公告号 | 品种权人 (申请人) | 亲本来源 | 生产地点 | 加工包装地点 | 是否为主证条件品种 | 备注 |
母本 | 父本 |
1 | 杂交稻 | 中浙优1号 | 中浙A | 航恢570 | 浙审稻2004009 | 中国水稻研究所、 浙江省杂交水稻种业有限公司 | CNA20050319.7 |
| 中国水稻研究所 浙江省杂交水稻种业有限公司 | 自繁 | ××省××市××县 | ××省××市××县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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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母本 | 中浙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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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科鉴字(2000)第329号 | 中国水稻研究所、 浙江省杂交水稻种业有限公司 | CNA20010159.5 |
| 中国水稻研究所 浙江省杂交水稻种业有限公司 | 自繁 | ××省××市××县 | ××省××市××县 |
| 某杂交组合之亲本为保护品种的也需填写此内容 |
2 | 水稻不育系 | 浙糯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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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育鉴2011008 | 浙江省农科院作物与核技术利用研究所 |
| CNA011259E |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 自繁 | ××省××市××县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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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数可自行添加,此表可用A3纸打印
5.产地检疫承诺书
承诺内容:
种子生产地点已通过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没有发现检疫性病虫害。
本申请人承诺:现已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规定的相关要求。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公司
××××年××月××日
一、持证单位随时可以提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一、持证单位随时可以提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
答: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