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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规定: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一条规定: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十二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产地检疫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来自非封锁区;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来自非封锁区、实验动物养殖场半年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预防接种,且在有效保护期内;合法有效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以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临床检查健康。

(二)屠宰检疫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是否容缺

受理标准(审核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检疫申报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A4

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政府部门核发

农业农村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非必要

内容真实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检疫时需提供

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疫病检测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A4

非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第二条“跨省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相应实验室检测报告”


狂犬病免疫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农业农村部门

原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非必要

内容真实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

申报犬、猫检疫

特许猎捕证

政府部门核发

林业部门

原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非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合法捕获或合法人工繁育的,在申报时须提供林业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或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证明复印件

申报野生动物检疫,特许猎捕证或人工繁育许可证任选一

特许狩猎证

政府部门核发

林业部门

原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非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合法捕获或合法人工繁育的,在申报时须提供林业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或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证明复印件

申报野生动物检疫,特许猎捕证或人工繁育许可证任选一

人工繁育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

林业部门

原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非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合法捕获或合法人工繁育的,在申报时须提供林业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或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证明复印件

申报野生动物检疫,特许猎捕证或人工繁育许可证任选一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

科技部门

原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非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1、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时需提供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

科技部门

原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非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时需提供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政府部门核发

科技部门

原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非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并附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时需提供

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政府部门核发

科技部门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A4

非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并附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时需提供

实验动物免疫情况报告

政府部门核发

科技部门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A4

非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4、实验动物免疫情况(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时需提供;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二)办事情形与办事材料对应表

办事情形类别序号

办事情形类别名称

具体情形编码

具体情形

情形材料列表(打√的为每种情形需提交的材料)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疫病检测报告

狂犬病免疫证明

特许猎捕证

特许狩猎证

人工繁育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实验动物免疫情况报告

1

是否申报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

101












102












2

是否申报犬、猫检疫

201












202












3

是否申报野生动物检疫

301

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













302

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303

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













304












4

是否是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

401









402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58100826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昆鳌路247号

邮箱:511564427@qq.com

传真:0577-63711504

网址:(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产地检疫3个工作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12个工作日,屠宰检疫1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和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核发的决定;
    (三)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1、产地检疫:3个工作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12个工作日。

2、屠宰检疫:1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58100826

网上咨询:http://wzpy.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0577-63735773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昆鳌路247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58100826

网上查询:(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附录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产地检疫申报单

本表需网上办事系统中在线填写,离线填写无效,样表仅供参考

养殖场(户)


联系电话


货主


联系电话


启运地


目的地


动物类型

1.普通动物

2.种用乳用动物

3.种用产品

4.普通动物产品

5.野生动物

6.野生动物产品

7.实验动物

动物种类

1、猪,2、牛,3、羊,4、禽;5、其它(按实际申报动物种类填写)

报检数量及单位


《跨省引用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编号

(申报种用、乳用、且目的地为外省的,需填写)

用途

1、屠宰;

2、饲养

3、实验;

4、其它(根据实际用途填写)

来源

1.家畜家禽

2.人工饲养(野生动物)

3.合法捕获(野生动物)

4.人工饲养(实验动物)

是否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1.是    2.否

(申报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检疫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1.是    2.否

(申报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1.是    2.否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1.是    2.否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1.是    2.否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1.是    2.否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免疫情况报告(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1.是    2.否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经强制免疫并在有效期内

1.是    2.否

是否疫区

1.是    2.否

养殖场6个月内有无所列疫情

1.有    2.无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1、 有  2.无

(申报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报犬、猫检疫以及农业部规定应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养殖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1.符合   2.不符合

狂犬病免疫证明

1.有    2.无

(申报犬、猫检疫时需提供)

耳标信息

申报猪、牛、羊检疫时需填写该动物佩戴的耳标号码信息

真实性承诺

我承诺以上报检信息真是有效,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人


申报时间


说明:此表为通用申报单,在《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网上申报时,按系统提示内容填写。




屠宰检疫申报单

本表需网上办事系统中在线填写,离线填写无效,样表仅供参考

检疫申报人


屠宰场名称


联系电话


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货主


货主联系电话


动物种类


报检数量及单位


真实性承诺

我承诺以上报检信息真是有效,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申报时间









产地检疫申报单(示例)

本表需网上办事系统中在线填写,离线填写无效,样表仅供参考


养殖场(户)

张三

联系电话

151XXXXXXXX

货主

李四

联系电话

139XXXXXXXX

启运地

杭州市西湖区

目的地

杭州市江干区

动物类型

1.√普通动物

2.种用乳用动物

3.种用产品

4.普通动物产品

5.野生动物

6.野生动物产品

7.实验动物

动物种类

1、√猪,2、牛,3、羊,4、禽;5、其它(按实际申报动物种类填写)

报检数量及单位

X头

《跨省引用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编号

(申报种用、乳用、且目的地为外省的,需填写)

用途

1、√屠宰;

2、饲养

3、实验;

4、其它(根据实际用途填写)

来源

1.√家畜家禽

2.人工饲养(野生动物)

3.合法捕获(野生动物)

4.人工饲养(实验动物)

是否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1.是    2.否

(申报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检疫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1.是    2.否

(申报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1.是    2.否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1.是    2.否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1.是    2.否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1.是    2.否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免疫情况报告(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1.是    2.否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经强制免疫并在有效期内

1.√是    2.否

是否疫区

1.是    2.√否

养殖场6个月内有无所列疫情

1.有    2.√无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1、 有  2.无

(申报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报犬、猫检疫以及农业部规定应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养殖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1.符合   2.不符合

狂犬病免疫证明

1.有    2.无

(申报犬、猫检疫时需提供)

耳标信息

133070302747391

申报猪、牛、羊检疫时需填写该动物佩戴的耳标号码信息申报猪、牛、羊检疫时需填写该动物佩戴的耳标号码信息

真实性承诺

我承诺以上报检信息真是有效,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人

张三

申报时间

X年X月X日


说明:此表为通用申报单,在《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网上申报时,按系统提示内容填写。


屠宰检疫申报单(示例)

本表需网上办事系统中在线填写,离线填写无效,样表仅供参考

检疫申报人

张三

屠宰场名称

XXX屠宰场

联系电话

151XXXXXXXX

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XXXXX

货主

李四

货主联系电话

139XXXXXXXX

动物种类

报检数量及单位

X头

真实性承诺

我承诺以上报检信息真是有效,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申报时间

X年X月X日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