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规定: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一条规定: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十二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产地检疫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来自非封锁区;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来自非封锁区、实验动物养殖场半年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预防接种,且在有效保护期内;合法有效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以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临床检查健康。 (二)屠宰检疫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二)办事情形与办事材料对应表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58100826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昆鳌路247号 邮箱:511564427@qq.com 传真:0577-63711504 网址:(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1、产地检疫:3个工作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12个工作日。 2、屠宰检疫:1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58100826 网上咨询:http://wzpy.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0577-63735773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昆鳌路247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58100826 网上查询:(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附录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产地检疫申报单 本表需网上办事系统中在线填写,离线填写无效,样表仅供参考
说明:此表为通用申报单,在《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网上申报时,按系统提示内容填写。 屠宰检疫申报单 本表需网上办事系统中在线填写,离线填写无效,样表仅供参考
产地检疫申报单(示例) 本表需网上办事系统中在线填写,离线填写无效,样表仅供参考
说明:此表为通用申报单,在《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网上申报时,按系统提示内容填写。 屠宰检疫申报单(示例) 本表需网上办事系统中在线填写,离线填写无效,样表仅供参考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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