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植物、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植物产品等调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核发调运检疫证明 适用对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第十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1、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2、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3、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三)《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第八条: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包括邮寄和随身携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县(市)内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运销。(2)调出县(市)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5日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日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交纳调运检疫费。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其中产地检疫费与调运检疫费不得重复收取。(3)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地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外省需经省授权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的植物除不得带有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外,还不得带有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必要时,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禁止种植;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第九条: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应当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调运的单位和个人; (二)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5日提出申请;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日提出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 禁止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二)办事情形与办事材料对应表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63735038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楼1楼136号窗口 邮箱:511564427@qq.com 传真:0577-63711504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在收到材料后依法组织现场或实验室检验,除现场或实验室检验时间外,即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发的决定; (三)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省间)》或《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即日(不含依法需要检验、实验室检测等的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植物检疫证书(省间)或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3735038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平阳县审批中心一楼136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夏季2:30-5: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35038 附录1 植物、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明核发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编号: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示例样表) 编号:系统自动生成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附件 对应的调运检疫申请书编号: 植物名称:
注:原产地具体到乡(镇),原产地为同一乡(镇)的同一品种填写一行。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附件(示例样表) 对应的调运检疫申请书编号: 系统生成 植物名称:稻
注:原产地具体到乡(镇),原产地为同一乡(镇)的同一品种填写一行。 一、一般办理流程如何? 答:(一)网上受理。申请单位(个人)登录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社会端)(https://qy.nyzwjy.cn)填写《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网上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初次申请的单位,须先在信息化管理系统(社会端)内注册; (二)材料受理:各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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