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养殖场(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版,2011年修正)第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6号)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养殖场(小区)、屠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场所,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禁止性要求
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不予受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容缺 | 受理标准(审核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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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天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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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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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必要 | 否 | 内容真实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天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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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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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必要 | 否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天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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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必要 | 否 | 内容真实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天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原合格证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内容真实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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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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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地理位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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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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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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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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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否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提供兽医师执业证或者乡村兽医登记证和聘用协议;动物隔离场所应当提供兽医师执业证和聘用协议(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 |
员工健康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部门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 非必要 | 否 | 内容真实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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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事情形与办事材料对应表
办事情形类别序号 | 办事情形类别名称 | 具体情形编码 | 具体情形 | 情形材料列表(打√的为每种情形需提交的材料)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 | 工商营业执照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 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 场所地理位置图 | 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设施设备清单 | 管理制度文件 | 人员名单 | 员工健康证 |
1 | 变更情况 | 101 |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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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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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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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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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63735038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楼1楼136号窗口
邮箱:511564427@qq.com
传真:0577-63711504
网址:http://wzpy.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受理后将全部申请材料转送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部门;
(三)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部门在收到材料后进行业务审查,并即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部门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和现场审查
十三、办结时限
即办(不包含实地考察等所需的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3735038
网上咨询:http://www.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平阳县审批中心一楼136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35038
网上查询:http://www.zjzwfw.gov.cn
附录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
原场所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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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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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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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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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生产规模 |
| 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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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 )动防合字第( )号 |
场所类别 | 1.动物养殖场 □ 2.动物养殖小区 □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4.动物屠宰场(厂) □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 6.动物隔离场 □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
申请 变更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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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场所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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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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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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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一份; (3)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原行政机关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
提交材料 | (二)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一份; (3)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份; (4)管理制度文件原件一份; (5)人员名单原件一份; (6)员工健康证原件一份(办理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的需提供)。 (7)原行政机关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
以上填报属实,请审查核准。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发证机关意见 |
签 字:(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 )动防合字第( )号 |
换证日期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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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格仅限用于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示例)
原场所情况 | 单位名称 | ××××养殖场 |
经营场所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镇××村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李××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123456 | 经营范围 | 生猪养殖 |
生产规模 | ××头(只) | 发证时间 | 2018年1月1日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 余 )动防合字第( ×× )号 |
场所类别 | 1.动物养殖场 □√ 2.动物养殖小区 □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4.动物屠宰场(厂) □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 6.动物隔离场 □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
申请 变更 事项 | 变更单位名称 |
变更后场所情况 | 单位名称 | ××××养殖场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李××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123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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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一份; (3)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原行政机关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
提交材料 | (二)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一份; (3)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份; (4)管理制度文件原件一份; (5)人员名单原件一份; (6)员工健康证原件一份(办理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的需提供)。 (7)原行政机关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
以上填报属实,请审查核准。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 年 ×× 月 ×× 日 |
发证机关意见 |
同意。
签 字:(单位印章) ×× 年×× 月×× 日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 余 )动防合字第( ×× )号 |
换证日期 |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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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格仅限用于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