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转移)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转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适用对象:单位或个人 二、审批事项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试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1.所有人身份证明;2.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3.行驶证、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第十六条: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1.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获得方式;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4.转移登记的日期;5.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的,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6.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1.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3.在抵押期间;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第十八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行驶证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第二十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情形的(1、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2、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3、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6、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在抵押期间的;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农机事故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二)办事情形与办事材料对应表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63722958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453号农机管理总站监理窗口或平阳县拖拉机检测中心 邮箱:1142152406@qq.com 传真:0577-63722958 网址:http://wzpy.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天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许可结果 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自愿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移交档案、临时号牌(转移至管辖区外)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3722958 网上咨询:http://wzpy.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0577-63735773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453号农机管理总站监理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22958 网上查询:http://wzpy.zjzwfw.gov.cn 附录1 附录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转移)流程图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抵押期间仍办理转移登记。 二、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农机事故仍办理转移登记。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后需要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吗? 答:是的。根据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后,要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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