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生猪屠宰的单位申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立(含新建、扩建、改建、迁建)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自2016年3月1日起发布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政令〔2010〕274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省设置规划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准。第十五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五、决定机构
设区市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平阳县人民政府(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六、数量限制
依据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设立
七、申请条件
(一)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有待宰圈、屠宰间以及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地面硬化不渗漏;
3、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4、有必要的消毒工具;
5、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6、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容缺 | 受理标准 (审核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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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第十五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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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及检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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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屠宰企业设计布局、工艺流程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待宰圈、屠宰间以及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地面硬化不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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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待宰圈、屠宰间以及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地面硬化不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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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是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和消毒设施,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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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非必要 | 是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和消毒设施,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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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排污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生态环境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和消毒设施,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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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照一个屠宰场所一证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十六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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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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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屠宰技术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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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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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屠宰技术人员的健康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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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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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商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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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事情形与办事材料对应表
办事情形类别序号 | 办事情形类别名称 | 具体情形编码 | 具体情形 |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 | 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书 |
1 | 病害猪及产品处理方式 | 101 | 病害猪及产品由屠宰企业自行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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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病害猪及产品送至集中处理企业处理 |
| √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63735038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楼1楼136号窗口
邮箱:
网址:http://wzpy.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工作;
(三)受理后,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查验评审,除现场查验评审和企业整改时间外, 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检查验收和企业整改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3735038
网上咨询:http://www.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平阳县审批中心一楼136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35038
网上查询:http://www.zjzwfw.gov.cn
附录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 |
申请单位(盖章):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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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新建 □迁建 □改建 □扩建 □变更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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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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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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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企业类型 | □屠宰厂(场) □屠宰点 |
设计屠宰规模(万头/年) |
| 经营方式 | □自营 □代宰 □混宰 |
总投资(万元) |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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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 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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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宰间面积(㎡) |
| 屠宰间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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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间面积(㎡) |
| 急宰间面积(㎡) |
|
预冷间面积(㎡) |
| 分割间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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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容量(吨) |
| 实验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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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办公室面积(㎡) |
| 检验人员办公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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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技术人员数量(人) |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数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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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 |
| 无害化处理 | □自行处理 □委托处理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示例) |
申请单位(盖章):杭州市xx生猪屠宰场 |
| 申请日期:2017.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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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新建 √迁建 □改建 □扩建 □变更 |
详细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 |
法人代表 | 张三 | 联系电话 | 13812345678 |
委托联系人 | 李四 | 联系电话 | 13812345679 |
传真 | 0571-12345678 | 企业类型 | √屠宰厂(场) □屠宰点 |
设计屠宰规模(万头/年) | 100 | 经营方式 | √自营 □代宰 □混宰 |
总投资(万元) | 10000 | 注册资金(万元) | 2000 |
占地面积(㎡) | 10000 | 总建筑面积(㎡) | 5000 |
待宰间面积(㎡) | 1500 | 屠宰间面积(㎡) | 2000 |
隔离间面积(㎡) | 200 | 急宰间面积(㎡) | 100 |
预冷间面积(㎡) | 400 | 分割间面积(㎡) | 400 |
冷库容量(吨) | 1000 | 实验室面积(㎡) | 100 |
官方兽医办公室面积(㎡) | 50 | 检验人员办公室面积(㎡) | 50 |
屠宰技术人员数量(人) | 15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数量(人) | 2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 | 杭动防合字第20170001号 | 无害化处理 | √自行处理 □委托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