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办理流程: 通过执法检查或受理举报等线索受理案件,初步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存在的进行立案,立案后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案件调查完毕后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最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