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国资办〔2014〕12号 各有关国有企业: 现将《平阳县国有企业会计集中结算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国有企业会计集中结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法律、法规及《平阳县国有企业会计集中结算实施方案(试行)》(平政办〔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平阳县国有企业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政府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公司)。 第二条 坚持国有公司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会计主体不变,集中会计业务的审核监管和资金结算,统一国有公司基本结算账户。对国有公司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结算、统一监管、分户设账、远程报账”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计集中结算基本任务 (一)核算中心审核国有公司的会计业务,办理资金结算,促进国有公司合理预算,量入为出;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厉行节约,规范财务收支,强化国资监管,努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效益。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平阳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指导国有公司财务人员会计业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督促国有公司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核算中心职责 (一)负责国有公司会计业务审核及资金结算。 (二)制定国有公司集中结算工作计划,检查、监督、协调落实集中结算各项工作,着重抓好国企财务收支审核。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构建系统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及其他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 按照国有企业集中结算工作范围和业务流程的要求,核算中心设置中心主任、审核会计、资金会计等工作岗位。 第五条 核算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核算中心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核算中心的工作计划,检查、监督、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二)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做好核算中心与国有公司及代理银行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国有公司各项会计业务按规范业务流程正常运转。 (四)组织对核算中心的内部控制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 第六条 审核会计职责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二)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审核会计业务。 (三)指导国有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促进国有公司财务核算全面、准确、及时、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 (四)检查国有公司会计期末银行余额与账面余额、报表余额对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 国有公司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订国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核算中心备案。 (二)负责筹融资、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档案保管等财务管理事项。 (三)新开设账户或国有公司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变动时,及时向核算中心提供审核人及审批人签字预留字样。 (四)设置报账会计及出纳岗位。出纳及报账会计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国有公司按业务量大小及分工情况确定公司出纳及报账会计。 第八条 报账会计职责 (一)负责国有公司资金结算和财务报销的初审把关,录入记账凭证,定期将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送核算中心审核报账,并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账面金额与凭证金额、总账和明细账余额、账面数与报表数核对,经核对准确无误,报核算中心审核会计复核后才能进行月末结账。编制各项统计及财务报表。 (三)核对国有公司出纳备用金、有价证券结存情况,做好会计期末往来款项及资产清查工作。 第九条 报账会计的基本要求有:(一)具备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会计制度。(二)熟悉国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掌握报销制度、审批权限等规定。(三)熟悉核算中心报账业务流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四)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国有公司报账会计收到业务经办人的原始凭证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有:原始凭证的合法、真实、完整性;票据金额及内容是否准确无误;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名是否符合国有公司财务审批权限规定等。 第十一条 报账会计对原始凭证进行了整理、归类汇总,登陆国有企业集中核算系统录入凭证数据,定期归集报账资料递交审核。 第十二条 核算中心初审会计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违反财经政策、法规及财务制度的予以拒付;手续不完备的退回补办;初审无误的,移交给核算中心终审会计。终审后,符合规定的业务支出由终审会计开具专用支付凭证并通知资金会计付款。 资金会计核对专用支付凭证,加盖印鉴,提现业务需另开现金支票。报账会计持现金支票或专用支付凭证到银行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 第十三条 报账会计月初及时核对上月现金、银行与账面各科目余额,确认余额相符,核算准确后,完成记账及月末结账工作,同时做好财务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章 筹融资与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为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有公司应科学确定投融资目标和规划,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筹资、投资、运营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厉行节约,保障重点,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公司的财务预算及财务决算,并报国资办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的财务收支要真实有据,程序合法,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各项支出按照费用支出及基本建设支出管理规定执行,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五章 银行账户与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设置及管理 (一)银行账户须根据有关批文或工程立项文件提交开户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银行开立。国有公司要严格遵守银行的账户管理和结算制度,不得向其他公司和个人转借账户或代存代取现金。 (二)印鉴(包括国有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与空白银行凭证保管按照不相容岗位设置,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网上银行业务须采用“多人多码、隔离赋码”严格把关,并制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三)收支凭证必须真实填写款项的来源和用途,财务人员每月要进行银行余额账实核对。 (四)支票领用办理要按号登记,定期核对,及时注销。不得签发空白、远期支票。作废及核销的票据与存根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十八条 有价证券和现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及现金管理条例,国有公司备用金按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现金支出用量核定。各类收入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业务往来必须转账结算。 (二)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私设“小金库”等账外账,不得将国有公司的收入存入个人账户。 (三)公司财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对银行卡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有价证券设立其他货币资金台账,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国有公司需建立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监管,保证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 (四)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依据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每月终了,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款项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予以调整。如有差错,应如实记录,尽快查明原因,立即逐级报告。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工具器具等。单位价值较低,使用年限不到一个会计年度的办公用具及其他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在备查簿中登记管理。 (二)国有公司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定期清查核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固定资产转移、处置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审批规定 (一)报销审批:所有财务报销凭证必须有经办人或证明人、财务审核人、主管审批人签字。证明人、会签人必须是该项支出所涉及的业务经办人或管理部门代表。 (二)借款审批:借款单应载明借款事由和期限,原则上由国有公司财务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不能新办借款。 第二十一条 费用支出报销规定 (一)国有公司职工薪酬参照《平阳县政府性投资公司管理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平政办〔2014〕96号)执行,公司按照人事社保部门管理规定缴交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金和住房基金。缴纳标准按相关部门核准的缴纳基数计算,员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公司代扣缴纳。工资薪酬及其他应税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二)办公费:报销发票应填好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金额较大的应附购货清单及验收记录。属于固定资产的还要附上采购审批手续。 (三)会议及培训费:会议费支出参照《平阳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平财预〔2014〕110号),培训费支出参照《平阳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平财预〔2014〕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差旅费: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原则上按公共交通费用标准报销。 (五)接待费:严格执行《平阳县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平委办〔2012〕167号)、《关于严格执行“九个一律”要求切实解决作风突出问题的通知》(平委办〔2013〕148号)等纪检、监察部门相关文件。接待单应注明接待对象、人数、陪同人员及人数、并附上菜单以及其他结算清单。 (六)印刷费:需附印刷清单、预算审批单、印刷业务合同。 (七)职工培训费:需附业务培训通知或入学审批表、毕业证书及学费正式发票。学历教育学费报销参照我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维修费:需附工程决算、验收报告、施工合同和审批文件等手续,工程决算经相关审价机构审价后方可办理。 (九)车辆交通费:根据定点维修、加油、保险费用支出项目明细结算清单或保险保单,报支车辆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不予报销情况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无相关附件资料、违规的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费用及外出学习考察等其他各类支出不予报销。 (二)各种套开、虚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三)应公开招标未实施又无相关手续的不予报销。 (四)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字迹模糊或涂改、计算错误的;无日期、单位名称、数量、单价、收款人、收款单位印鉴的;非正式的合法统一票据,不予报销。 (五)未填写开支用途、无经办人签字、未经会签证明、未经财务审核、未经领导审批以及附件等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其它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凭证不予报销。 (七)对超预算安排、接待指标定额或工程类项目支出限额的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基本建设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县发改局立项后,凭立项文件到核算中心指定代理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专户核算项目建设成本。国有公司在开始报账前需预留本国有公司财务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字样、移交一般结算户的国有公司财务专用章,提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政策处理实施细则、项目投资概算表等相关制度文件到核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 国有公司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或材料、设备采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平阳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2014〕1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支出报销规定 (一)支付政策处理补偿费应提供:土地及房屋征用补偿合同,房产评估报告,被补偿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补偿项目明细清单及收款人收据。补偿款原则上要到村或到户,不得由其他单位或部门代收代付。 (二)支付工程预付款时需提供正式发票、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及按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的预付款支付保函等相关材料。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需提供正式发票、《平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 (四)工程完工结算需提供正式发票、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定通知书》(原件)、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等。完工工程结算按不低于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以后清算。 (五)已完工程按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后办理竣工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三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的,视同项目投产,其费用支出不得从基建账户中支付。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核算中心的财务审核,应当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上级批准的预算计划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做到细致严谨、实事求是。国有公司负责人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核算中心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收支的范围、标准、依据及报销审批手续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三)核算中心将不定期开展对国有公司的备用金管理、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纠正。 第二十八条 国有公司应支持报账会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报账会计有权提出意见或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核算中心财务人员要严守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原则,认真把关。集中核算中心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和监督的关系,通过服务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 第三十条 县国有企业集中核算中心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平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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