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财国〔2007〕347号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根据县府办《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07]21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报送有关资产清查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资产清查单位在2007年11月23日前到原被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领取《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没安排审计的单位除外) 二、各资产清查单位在2007年11月30日前必须将以下资产清查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国资科(电话:63889731、63889730 ): 1、资产清查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2、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报告格式参考资产清查培训资料第 195-196 页); 3、会计师事务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三、资产损溢认定工作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资产清查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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