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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6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部署,继续狠抓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推动我县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提高国企财务管理水平,防范降低国企财务风险为目标,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制度,从源头上根治腐败,保障国有企业资金安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持续推进我县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4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平政办〔2017〕53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管的通知》(平政办〔2018〕45号)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务运行机制

  以建立制度完善、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制衡监督的财务运行机制为目标,修订完善县属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产清查制度、财务岗位职责等内容。国有企业的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县属国企要重点加强对当前形势下日益广泛使用的各种新型结算方式的监管,构建以资金安全为核心的,制度完善、职责清晰的财务运行机制,促进我县国企实践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二、明确财务管理主体责任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国有企业财务工作负总责,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业务主管单位(乡镇)负责国企的日常运营监管,同时承担国企的财务监管主体职责,业务主管单位(乡镇)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审查一次国有企业的财务运营情况,业务主管单位(乡镇)党委(党组)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国有企业运营情况汇报。县国资办指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承担财务管理业务指导职责。县属国企应加强对下属企业运营及财务的监管,承担下属企业财务监管主体责任。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的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工作。财务人员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和报销手续,及时登记账簿,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完整归集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业务主管单位(乡镇)及县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财经政策、会计准则、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财务人员任用实行回避制度,财务人员由国企正式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会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工作。财务各工作岗位及印鉴保管、网银的录入及审核U盾保管,应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分开管理。

  四、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一)加强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按照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一个企业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县属国有企业设立必须按程序报批,落实财务人员,经县国资办审批同意后,才能核准登记和新开银行账户。因融资等其他原因需要增设专用存款账户的,由国有企业提供融资项目批复或基建项目批复等材料,报县国资办审批同意后,才能核准登记和开户。为全面准确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投资成本,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报县国资办审批后,可以开设基建资金专户,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设账独立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县属国有企业应及时清理撤销经营业务已结束的或利用率较低的银行账户,保障国有企业资金安全。

  (二)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度。不得由一人保管使用,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账户,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抵押应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规担保、抵押,严禁“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进行账外经营活动。

  (三)加强国有企业财务U盾管理。国有企业因实际工作需要开通网银的,必须办理录入及审核功能的两个以上U盾,确定不同的专人负责,并分开保管使用,不得由一个保管使用。网上银行应同时开通财务分管负责人及U盾保管人的手机短信提示功能,网上银行密码定期变更,按月及时对账,严禁开设手机银行,确保国有企业资金安全。

  (四)财务人员月末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对账、结账工作。出纳编制现金及银行存款月报表,必要时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核对,确认未达原因后报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定。会计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月报表的审核、复核工作。

  五、规范票据及现金管理

  (一)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票据领用、登记、保管、使用、核销责任制度。设立票据管理员,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开票及收款岗位按不相容岗位分离,收款票据应规范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全联复写,各联次内容、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填开有误的应重新填写。收款人收取的现金应于当日全部送存开户银行,确有特殊情况的,按限期5天、限额1000元的“双限”规定及时交存开户银行。业务主管单位(乡镇)对国有企业的票据使用管理和资金收缴负有监管的职责。国有企业开票人要定期汇总票据存根及作废票据,送交票据管理员核销并装订成册,票据管理员应当为国企正式人员。

  (二)严格国有企业的备用金及现金管理。企业的经济往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结算起点以上业务的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结算起点以下的小额支付及零星报销业务也应优先考虑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出纳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做到日清月结,并完整、序时记载现金日记账,与会计核对,确保账账相符,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现金、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

  六、规范往来款管理

  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属于临时性往来款项,经办人及财务人员有责任及时结清欠款,不得长期挂账。

  对各类对公或个人往来款项,严格按“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清算责任。国有企业内部人员的借款,未在限期内办理报销结账的,按制度规定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企业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应收账款的结算情况及月末余额,年终进行账龄分析、信用度分析,并向国企负责人汇报,如发生坏账损失,经国企负责人审定,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才能列入坏账损失,同时建立坏账备查账,企业对坏账仍然保留追索权,一旦坏账收回,应及时入账,并调整账务。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应收款情况,防止应收账款超过法律诉讼期限,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七、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进行项目管理和成本核算。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工程施工、工程相关服务采购应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平阳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我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采购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政策处理补偿支出控制在项目概算规定的土地征收及迁移补偿限额之内,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按我县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及各重点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应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征收补偿支出。

  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项目概算不得随意突破,工程项目招标后有变更、增项或甩项的情况应按《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管理细则》规定,报批后执行。

  八、规范管理费支出

  县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管理费年度预算、工资及职工薪酬支出标准的相关政策,严禁自立项目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贴、薪酬。国有企业会议费、培训费、考察费及差旅费支出依照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平委办〔2012〕167号),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工作餐,公务接待禁止提供烟酒。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审批、公务用车有关政策规定。厉行节约,严控国有企业的管理费支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九、落实监督考核制度

  县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事关我县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事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事关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成败。业务主管单位(乡镇)、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企业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分工职责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严格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审计局、县国资办、业务主管单位(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列入经营业绩考核的国有企业,按业务主管单位(乡镇)会同县国资办下达的企业经营绩效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国有企业职工绩效薪酬挂钩。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加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度。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结合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实体化运营进程,围绕财务收支、融资管理、管理费支出等领域构建国企运营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加强各类外部监督协同联动和监督会商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完善国企财务监管机制。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