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7〕53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4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4项国资监管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 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发〔2015〕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适用范围暂为本办法生效后新设的企业。本办法生效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做好认定、产权登记等工作后,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再予以适用。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编制总额、任职资格等。县属国有企业要改革现有员工管理机制,建立岗位序列和按绩效考核结果取薪相结合的新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县国资办负责。重大事项报县国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额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额控制。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一般情况下公共服务类(公益类)企业实行编制总额和实名制、备案管理;竞争类企业实行编制总额和实名制、备案管理以外,坚持以市场配置为主,其编制总额结合薪酬倒逼、成本控制等机制确定。 (三)精简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设立,内设机构、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增加员工编制使用有效性,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县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编制总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企业机构设置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须经县国资办审核、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建议设置内设机构。 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建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中功能类、公共服务类(公益类)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业实际可适当调整名称,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 县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5—8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4—6个。竞争类企业本部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可根据企业实际,适当设立生产经营机构。 第十一条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新组建县属国有企业涉及的核心企业之间内设机构职能出现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须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二条加强生产业务管理职能部(室)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县属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四章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 第十五条功能类、公共服务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编基本依据,并参照市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额。 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市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额,编制总额实行一年一调整。 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从严控制临聘人员、劳务派遣等编制外用工。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编制外用工建立岗位清单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国资办审定,备案登记。原则上编制外用工计划实行一年一定。 第十七条新组建企业要严格核定编制总额,暂按企业员工基本配置数核定编制,并根据用工规划设置编制控制数,其编制数优先考虑从上级企业或同一上级的所属企业空缺编制中调剂。 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员工编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上季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二)外地县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利润情况; (三)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职数、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一)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由县委直接管理的,由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程序办理,县属国有企业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二)不属于县委直接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和中层职数,以及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领导职数,由企业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定。 (三)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按单位的编制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不含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兼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7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规划师),并实行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原则上一般员工编制在50名以下的,配1正2副;员工编制在50名至100名的,配1正3副;员工编制在100 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根据实际情况,领导职数可增加1—2名。 (四)县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员工编制在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4—6名的设2职(一正一副),7名以上的设3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中层职数由县属国有企业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审定。 第二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企业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并以此设置岗位。部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担任中层以上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优先聘用。 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优先聘用。 担任一般行政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优先聘用。 担任一般岗位的人员一般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部分岗位还应拥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上述条件要求,对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优胜劣汰,按任职资格确定工作岗位。 第五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由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额配置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要求调整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的,在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汇报下一年度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计划。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内设机构和年度员工编制计划详细审核后,报县国资办。 (三)县国资办牵头,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集体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并发文。企业员工编制计划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四)当年新组建企业的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计划,或确因工作需要增编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国资办审核,县国资办上报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上报县政府批准并发文。 (五)企业调整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计划应当说明企业近两年有关经营效益情况(政府性任务或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岗位分布、用工规划等情况;新组建企业还需提供有关企业设立的批复文件。 (六)确属特殊情况的,按照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数和所属企业领导职数的管理,县属国有企业配备中层领导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的,须报县国资办核定职数,经核定后方可按规定程序配备。 第二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在所批总量范围内调整内设机构及其名称,由县属国有企业审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国资办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额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办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员工编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编招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机构和员工编制的; (五)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或改变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中层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3日起施行。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纳入县国有企业集中核算中心统一财务核算的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县属国有企业)。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融资、投资等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管理;加强对所出资或管理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各项经营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按照以资产经营为纽带、以成本管理为核心、以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管理为手段、以效益为尺度的财务管理工作思路,建立符合企业健康发展的财务管控模式,依法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控力度。 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总体要求,按照重要性原则和财务管理职能,在资金活动、采购、资产管理、销售、工程项目、担保、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等方面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遵循会计基本原则,规范会计核算,采用正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第六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加强财务信息和重要事项披露和监管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和操作规则,完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财务分析和评价工作,切实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要以提高财务管控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加强财务风险预警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理配置内部资产,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 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筹集计划,尽可能做到随贷随用,避免造成资金闲置。 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存放管理,切实规范资金存放行为,履行公开透明的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混乱,不得在没有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的银行开设账户,与企业经营结算关系已结束或利用率低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撤销关闭。 第三章 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财务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金额较大或性质较特殊的事项,并且这些事项的发生给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带来较大的影响。 第十三条重大财务事项应于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报告或备案。 第十四条重大财务事项包括: (一)制定与修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县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出售(不包括企业存货销售业务)、出租、对外担保、投融资行为等; (五)县属国有企业与非控股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六)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包括设立新企业、受让被投资单位股权、对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和股权置换; (七)县国资办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重大财务事项管理重在了解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并对事项发生后导致的重大财务影响进行分析和监督,并不对事项本身进行管理。企业经营者须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年度决算 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确保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县国资办规定报送的其他资料构成。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第十九条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条为核实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县属国有企业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结果需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县国资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会计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和说明,并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将整改报告报送县国资办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统计分析 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包括年度统计报告和月度财务快报,以及县国资办需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准确确定合并范围,在充分抵销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产权关系逐级层层合并编制合并报表。 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分析工作,认真撰写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要对本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大影响的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做好本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对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总会计师(分管财务领导)、内审机构、财务负责人根据职责对企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县国资办报告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国资办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其他由县政府授权给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这些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活动,由履行或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的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县国资办定期组织对上述企业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3日起施行。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员工招聘行为,提高员工素质,根据《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发〔2015〕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核定编制内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等其他人员(下同)。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应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员工编制审批 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编制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一)企业要求调整员工编制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汇报下一年度员工编制计划。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年度员工编制计划详细审核后,上报县国资办。 (三)县国资办牵头,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经县国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集体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并发文。企业员工编制计划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四)当年新组建企业的员工编制计划,或确因工作需要需增编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联席会议通过,上报县政府批准发文。 (五)企业调整员工编制计划应当说明企业近两年有关经营效益情况(政府性任务或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岗位分布、用工规划等情况;新组建企业还需提供有关企业设立的批复文件。 (六)确属特殊情况的,按照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执行。 第三章招聘计划与应聘条件 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在县政府批准的员工年度编制计划内实行招聘,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拟定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通过,由招聘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聘用手续由招聘企业办理。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招聘企业及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县国资办同意,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属于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二)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 (四)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 (五)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所属企业管理技术人员跨企业流动。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资料;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科目、范围; (五)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招聘基本程序 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计划经县国资办审核后,由招聘企业在平阳县人才网等县级以上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招聘公告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天,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在招聘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企业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报名结束后,由招聘企业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的比例,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应聘人员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的比例,如低于以上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招聘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办同意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 (三)组织考试。考试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可以采取笔试或面试(面谈)或技能测试,以及笔试、面试(面谈)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技能要求较低的一般岗位可适当简化程序。笔试科目及面试(面谈)内容可根据行(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技能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工作技能。考试应实行量化评分。 面试应成立由5—7人组成的考核组,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规定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入围面试对象不足招聘计划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具体事宜由招聘企业研究决定。 (五)体检。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或技能测试成绩的总分,根据招聘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由招聘企业统一组织,标准参照招聘公务员有关规定。体检应在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六)考察。考察由招聘企业实施。主要是考察拟聘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复核资格条件。 (七)聘用。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经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招聘单位填写《平阳县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报县国资办核准。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因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等产生的空缺名额,如需递补,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章回避与监督 第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违反人事纪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二)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招聘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四)公开招聘人员的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聘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县纪委(县监察委)依法履行对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招聘的监督职能。县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招聘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
备注:此表一式叁份,县国资办、主管部门、聘用单位各留存一份。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县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发〔2015〕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所有用工人员。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管理要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公开透明、高效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员工编制审批和招聘相关事项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员工编制审批和招聘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建档和备案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备案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实名登记备案管理日常工作,审核员工编制,登记《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核定员工结构比例,办理补充员工、减员备案登记手续,建立并维护国有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实名登记备案管理以员工编制登记《备案表》为载体,以县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依托,确保实有员工与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数、编制数相对应。 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补充员工按以下程序及时办理: (一)公开招聘的,县属国有企业填报《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经相关部门审批,最终县国资办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二)发生《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的,县属国有企业填报《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或者《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商调表》经招聘企业及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县国资办同意,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补充员工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开招聘公告或简章; (二)要求聘用的报告; (三)对拟聘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四)《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或者《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商调表》; (五)考试综合成绩单; (六)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通过直接聘用的人员,需报送上述(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同时报送有关审批材料。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因历史遗留原因等造成的情形,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流动与减员 第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内部交流的,由县属国有企业提出,报县国资办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与其他县属国有企业之间人员流动,应经双方企业研究提出,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县国资办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依法强化用工管理和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要严格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按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因重组合并、破产、清算注销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员手续。 第五章 解聘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员工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凭有关材料和《备案表》及时办理减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
备注:此表一式叁份,县国资办、主管部门、聘用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商调(备案)表
注:本表由调出单位负责组织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国资部门、一份存本人档案。
附件3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报备单位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时间: 填表说明:1.身份性质:正式国有、合同聘用、临时聘用;2.报备类型:新增、更新、撤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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