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对象: 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条件: 无 三、收费标准: 1、审批不收费。 2、根据县政府要求住建部门在办理工程证阶段予以代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收费标准依据浙价房(1998)281号、浙财综(2008)1号、浙价房(2000)156号{住宅:50元/㎡、非住宅90元/㎡(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住宅40元/㎡、非住宅70元/㎡)}。(不包括交通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公示、论证、整改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若有上述情况,则取件时间顺延) 五、申请材料: 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 描述 | 备注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筑类项目)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原件 | A4纸,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 必要 | 无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市政、其他工程类项目)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复印件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 非必要 (市政、其他工程类项目需提供) | 无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临时建设项目)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原件 | 一份 | 非必要 (临时建设项目需提供) | 无 |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原件 | 一份 | 必要 | 无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临时建设项目除外)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原件 | 一份 | 必要 | 无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电子文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申报者提交 | 原件 | 纸质及电子版,一份 | 必要 | 无 | 日照分析报告(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原件 | 纸质,一份 | 非必要 (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 无 | 违法补办项目提供处罚决定书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原件 | 纸质,一份 | 非必要 (违法补办项目提供) | 无 | 原拆原建项目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原件 | 纸质,一份 | 非必要 (原拆原建项目提供) | 无 | 临时建设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项目还应提供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原件 | 纸质,一份 | 非必要 (临时建设项目需提供) | 无 | 申请变更、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以及建设项目批后变更(延期)事项申请表 | 除附图外申报者上传扫描件,附图提交书面材料 | 原件 | 纸质,一份 | 非必要 (在办理变更、延期时需提供) | 无 | 个人申请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复印件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 非必要 (个人申请时要提供) | 无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复印件 | 纸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 必要 | 无 | 授权委托书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原件 | 纸质,一份 | 必要 | 无 |
六、办理流程:  七、结果送达: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快递送达 八、咨询电话: 0577—63988359 填报人: 张琛 联系号码: 0577—6398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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