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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公罚﹝2020﹞296号关于平阳县君悦商务酒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住宿服务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平阳县君悦商务酒店(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碧文, 主要经营场所:平阳县鳌江镇种玉村兴鳌中路与火车站交叉口)

主要违法事实

于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阳县鳌江镇种玉村兴鳌中路与火车站交叉口擅自经营住宿服务,且擅自营业未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